总分机构调拨资产您交税了吗?

来源:华政税务 作者:华政税务 人气: 时间:2017-10-01
摘要:在日常经济生活中,经常有总分机构之间调拨资产的情况发生,比如调拨原材料、产品等存货,机器设备、房屋构筑物等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作为一种公司内部的资产转移行为,上述调拨是否需要计算缴纳税费呢?如果缴纳又会涉及到哪些税费呢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经常有总分机构之间调拨资产的情况发生,比如调拨原材料、产品等存货,机器设备、房屋构筑物等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作为一种公司内部的资产转移行为,上述调拨是否需要计算缴纳税费呢?如果缴纳又会涉及到哪些税费呢?下面跟随华政小编来看一下:
 
一、增值税
【政策依据】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小编分析】
讲到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搞清楚:
第一:何为“统一核算”?
统一核算是指由总机构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即以总分机构作为一个会计主体进行核算,分支机构不独立进行核算。
 
第二: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能否与总机构统一核算?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核算健全是一个企业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必备条件之一。如果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一般情况下,税务局是不会批准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的;除非企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限定额很多,这种情况下,税务局会强制要求企业转为一般纳税人,并进行会计核算方面的整改。与此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的行为提出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即,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此可知,如果分支机构为一般纳税人,那么其必然是独立核算的,不可能由总机构进行统一核算。因此,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一般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分支机构(或企业内设机构)而言的。
 
搞清上面两个问题,总机构向分支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之间调拨货物增值税如何处理就迎刃而解了,具体如下:
 
1.如果各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由于流转税属于非法人税,故该调拨行为属于销售行为:如果有偿调拨货物,则按照正常的销售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调拨价格偏低且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如果无偿划拨资产,则按照视同销售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即可;
 
2. 如果各机构实行统一核算,且不在同一(县)市,如果货物调入方将调拨的货物用于销售(已向购货方开具了发票或者收取了货款),则货物调出方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我国目前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是实行属地管理的,如果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不作应税行为,而是全部在最终销售时点才计征增值税,就会导致税收在不同地方转移,使得货物移出方所在地政府无法分享增值税收入,而货物移入方所在地政府会多分享增值税收入,从而造成税收和税源相背离,降低征管效率。
3. 对于不在同一县(市)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货物移送不用于销售的,该货物移送属于企业内部流转,不需要视同销售,会计上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第一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小编分析】
因此,总分机构或者各分支机构之间调拨货物,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印花税
【政策依据】
据有关地区和企业反映,一些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如何界定征收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第一条 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
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小编分析】
总分机构或者各分支机构之间调拨货物的调拨单是否缴纳印花税呢?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思考:
 
第一,印花税属于行为税的一种,其行为主体属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双方均具有缔约自由,体现了平等自愿的民事法律原则。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不具备和总公司平等协商的缔约自由。总分机构之间调拨货物、划拨资产等,属于同一法人主体内部的业务往来。
 
第二,该调拨单是否具有合同性质?即是否明确双方了购销关系,可以据以提供货物和结算价款?由于总分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之间调拨货物的数量和价格通常由总公司主导、授意或者审批,这种调拨往往体现的是总公司单方面的意志;调拨双方据以供货和结算的调拨单,本质上更多的体现的是总分机构之间的从属关系。因此,该调拨单不具有合同性质。
 
综上所述,总分机构之间使用的调拨单不需要计算缴纳印花税。
 
四、土地增值税、契税
【政策依据】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小编分析】
总分机构之间划拨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由于资产权属并未发生变更,故划出方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划入方也无需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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