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田秸杆处理的财税问题

来源:财税微波 作者:丁潇 人气: 时间:2020-06-08
摘要:走千走万,不如淮河两岸。黄淮平原的小麦已经收割完毕。随着近几年环保意识的强化,麦田的麦秸杆不再是一烧了之,而是开始了综合利用。 财税法律法规,为麦秸杆综合利用,提供了支持。 农民销售自家农田生长的麦秸,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农产品。(财税字〔1995

  走千走万,不如淮河两岸。黄淮平原的小麦已经收割完毕。随着近几年环保意识的强化,麦田的麦秸杆不再是一烧了之,而是开始了综合利用。

  财税法律法规,为麦秸杆综合利用,提供了支持。

  农民销售自家农田生长的麦秸,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农产品。(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一条第(十一)项)农民销售自家农田生长的麦秸,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4〕30号)秸杆综合利用企业(下文简称“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利用麦秸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符合规定要求,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生产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热力,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政策;生产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炭、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箱板纸,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财税〔2015〕78号)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解决采购发票问题。

  企业利用麦秸杆为主要原料生产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符合规定要求,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财税〔2008〕47号财税〔2008〕117号)。企业因利用麦秸杆,取得的政府财政补贴,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无需缴纳增值税。如企业收购农民田里的秸杆收购,取得的财政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企业收到的补贴,如果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要求,企业所得税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黄淮平原作为夏粮小麦的主产区,秸杆焚烧对环境的污染,极其严重。地方各级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在禁烧方面的投入了大最的人力、物力。可效果往往不是很好。

  因为农民要继续种田,前些年的秸杆还田,效果并不好。病虫害加重、土壤涵养水分的能力下降,农民对此意见很大。

  如果能将秸杆进行综合利用,变废为宝,使秸杆的处理,有利可图。那我黄淮大地,既可见绿水蓝天,也会有金山银山。

  财税微波建议:1、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科技、工信部门,应该组织力量研究农作物秸杆的新用途、生产新工艺,以使作物秸杆能尽可能的变废为宝,而不是化为污染环境的一道浓烟。2、财税部门,加大对作物秸杆综合利用企业的支持、扶持力度,比如,增值税退税比例可以再大一些,企业所得税减计比例提高一些。需知,这少收的税款,与各级政府每年投入的成本,与环境优化带来的效益比,那是微不足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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