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地税发[2004]102号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减免税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4-29
摘要: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地方税收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规范减免税操作,根据省局苏地税发[2004]31号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我市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减免税审批管理权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减免税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

锡地税发[2004]102号           2004-04-29

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方税务局,市区税务分局、稽查局及稽查分局: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地方税收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规范减免税操作,根据省局苏地税发[2004]31号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我市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减免税审批管理权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需上报省局以上税务机关审批的各类减免税项目,必须按规定报经市局审批。

  二、下列营业税减免项目由市局审批:

  1、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

  2、下列减免税项目,年免税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

  (1)、除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以外的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等业务;

  (2)、新办服务型企业;

  三、除上述第一、二条列举的项目外,其他各类减免税项目均由各市(县)税务机关及各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具体减免税项目、权限详见《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减免税项目明细表》)。减免税权限不得擅自下放。

  四、凡列入减免税审批管理权限的项目,均应办理减免税手续。除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的(包括条例细则规定的法定减免项目)以外,其他各类减免税项目在未经批准减免之前,均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减免税手续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特殊要求的除外),逾期不再受理。具体办理时间按《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减免税项目明细表》上的规定执行。对有期限规定的减免项目,到期后如未有新的规定,应自动停止执行。

  五、各市(县)税务机关及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市局有关减免税集体审议的规定(锡地税征[2000]36号)进行减免税集体审议,并对各类减免税建立分户减免税明细台帐;各审批机关应按规定将本权限审批项目的审批结果于每年3月底前分别以纸质和excel电子文挡形式上报市局备案(营业税减免税统计表仍于5月底前上报市局)。

  六、各级权限审批的各类减免税项目(除车船税外),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均要求附报一份稽核员的调查核实情况报告,并由稽核科、分局在报告上签注明确意见。市局每年将对市局权限以下的各类减免税项目的审批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七、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执行,凡以往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今后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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