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业务知识(东莞地税)

来源:东莞地税 作者:东莞地税 人气: 时间:2018-05-30
摘要: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收入额的有关规定 1.收入额的基本构成(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纳税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收入额的有关规定

  1.收入额的基本构成(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纳税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2.收入的确认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①基本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利息收入,是指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

  ①基本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跨年度租金收入(国税函〔2010〕79号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使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使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接受捐赠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①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可靠地计量;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②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已完工作的测量;

  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收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③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3.视同销售收入

  (1)基本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税函〔2008〕828号国税函〔2010〕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80号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②用于交际应酬;

  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④用于股息分配;

  ⑤用于对外捐赠;

  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80号)规定,上述视同销售,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该新政策有三层含义:一是发生上述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所述情形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不再区分自制资产和外购资产,均按公允价确认;二是对被移送资产的税务处理另有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三是企业如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的股权、资产划转行为的,应按照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收入基数(国税函〔2009〕202号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4.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财税〔2008〕151号财税〔201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1)财政性资金

  ①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②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Ⅰ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Ⅱ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Ⅲ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③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5.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税〔2008〕136号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6.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财税〔2012〕27号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4-5-6-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