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人气: 时间:2017-06-27
摘要:时 间:2017年6月27日10:00 地 点: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 出席嘉宾: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林文学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 戴长林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万 春 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 陈士渠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 杨向斌 发布内容:介绍《

时       间:2017年6月27日10:00 

地       点: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 

出席嘉宾: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林文学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 戴长林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万 春

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      陈士渠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 杨向斌

发布内容: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要内容、重要意义等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     戴长林 

    大家上午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现将《规定》的制定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和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这是党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作出的重大司法改革部署,事关依法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证据制度乃至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深远影响。根据中央改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政法各部门研究制定了严格实行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改革文件,2017年4月18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今天正式公开发布。《规定》的制定出台,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是切实防范冤假错案的需要。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保证办案质量的关键。近年来发现并纠正的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都是在证据和事实认定方面出现错误,都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紧密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特别是重大冤假错案反映的突出问题,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完善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对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工作提出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有助于促使办案人员严格依法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二是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需要。根据中央司法改革部署,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吸纳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主要内容,在立法层面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遏制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政法各部门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和认识存在一定分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效果。《规定》以问题为导向,紧扣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注重规定内容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既便于司法实践操作,又将相关要求上升到工作机制层面,确保政法各部门一体遵循、严格执行。

  三是推进司法理念创新和制度创新的需要。新时期新阶段司法改革的过程,本质上是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的创新过程。《规定》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着眼点,全面深入推进司法理念创新和制度创新,既着眼于落实已有法律规定,又积极促成政法各部门对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问题达成共识;既着眼于强化巩固科学的司法理念,又立足于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律制度。《规定》在摒弃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等思想观念基础上,以科学的司法理念为引领,建立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为办理刑事案件提供更加明确规范的根据指引。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时期,中央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保证公正司法的高度,要求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制度,并专门出台《规定》,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是对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推进作用。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证据制度不发达,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缺乏必要的规则指引,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缺乏相应的程序性制裁,势必导致冤假错案风险增加,司法公正难以得到制度保障。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切实维护刑事案件的实体公正。

  二是对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具有重大推进作用。2004年,我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这对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人权保障和正当程序等现代法治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刑事诉讼要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有助于规范办案人员的取证行为,促使侦查机关转变办案方式,提高执法办案的法治化、文明化、规范化水平,也有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等基本人权,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三是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推进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优化刑事诉讼职能,切实解决庭审虚化等问题,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切入点。通过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进一步彰显程序性裁判的重要性,促使被告方更加重视程序性辩护;能够进一步规范控诉职能,促使控诉方强化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和证明;能够督促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对证据合法性争议展开充分辩论,使庭审真正发挥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的决定性作用。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以“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为宗旨,重视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强化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和排除职责,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有助于切实防范冤假错案产生。《规定》分五个部分,共计42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般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两个方面,其中,对被告人供述合法性的认定是最为核心的问题。《规定》第一部分“一般规定”立足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规定,结合改革要求和实践需要,对有关问题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

  1.采用刑讯逼供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规定》明确指出,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实践中,要注意把握案件情况和在案证据,准确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2. 采用威胁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为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严禁以威胁方法收集证据的要求,《规定》指出,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3.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为落实中央改革要求,《规定》指出,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4.确立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规定》要求,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为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考虑司法实际需要,《规定》设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一是(侦查阶段)取证主体变更的例外。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之后收集的重复性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二是诉讼阶段变更的例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有关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5.明确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排除规则。在一些案件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对认定案件事实具有关键性作用。对证人、被害人非法取证,不仅极易影响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还将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规定》明确要求,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6.明确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为有效遏制非法搜查、扣押等非法取证行为,切实保障公民宪法权利,《规定》明确要求,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收集物证、书证的行为,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从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角度,不宜对非法实物证据实行强制排除。司法实践中,可以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裁量决定是否排除有关证据。

  (二)侦查

  明确侦查取证的程序规范,是依法认定非法证据、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在要求。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并不单纯在于排除非法证据,更重要的是推动完善侦查取证程序,从源头上防范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行为发生。《规定》第二部分“侦查”立足法律和相关规定,侧重实践中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易发的环节,有针对性地明确了侦查取证的程序规范。

  1.严格规范讯问地点。《规定》要求,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

  2.完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与讯问笔录相比,讯问录音录像具有客观性、直观性等特点,能够直接反映出讯问过程是否合法,这也是立法上和实践中格外重视讯问录音录像的重要原因。《规定》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制作提出以下要求: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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