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致全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一封信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4-20
摘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文件。

致全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一封信

尊敬的全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您好!

  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文件。依据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工作。为了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的完成信息报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采集机构类型

  全市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二、采集时间及内容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四)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三、采集途径

  按照“一方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的原则”,2018年4月23日起,您可登陆深圳市国税局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平台http://193.112.32.238/login或深圳市地税局电子税务局https://dzswj.szds.gov.cn/dzswj/进行线上信息报送。

  四、其他事宜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报送基本信息、业务信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监管办法》第十四条及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二)税务师事务所需要先办理行政登记,才能采集涉税专业服务信息。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行政登记。

  (三)如需了解更多涉税专业服务政策,您可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或关注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微信公众号(微信号:szmctaa)。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附件: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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