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汇总(2017年度)

来源:税屋整理 作者:税屋整理 人气: 时间:2016-12-16
摘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几个基本原则:

1、税法独立原则

2、权责发生制原则

3、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4、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5、凭有效凭证税前扣除的原则
上述五项税前扣除原则,规范了税前扣除在时间和金额上应遵从的标准。其中,税法独立

(6)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7)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8)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9)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1)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14)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5)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16)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17)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18)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19)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20)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21)企业符合清单申报条件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并将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符合专项申报条件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从网上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22)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16、开(筹)办费的处理

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17、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8、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6)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相关话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及相关原则详析(2017年)

把握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

公司向职工借款并对职工支付利息,该笔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0项标准须记牢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54句话总结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院裁判规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相关税收政策盘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五大原则

21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简述(2016年11月份)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4项热点问题解答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三个潜规则

税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遵循税法理念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