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3-30
摘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针对“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编制了办税指南,将于近期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公示和宣传。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安排,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地税机关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各地地税机关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

  三、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针对“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编制了办税指南,将于近期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公示和宣传。

  四、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xls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附件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1 报告类 自然人纳税人信息采集
2 自然人信息变更
3 扣缴税款登记
4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5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6 停业登记
7 复业登记
8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9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10 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11 基本养老保险险种登记
12 纳税人跨县(区)迁入
13 发票类 代开增值税发票(地税)
14 申报类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15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16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17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18 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19 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20 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21 房产税申报
22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23 申报类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24 耕地占用税申报
25 资源税申报
26 印花税申报
27 车船税申报
28 烟叶税申报
29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30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31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32 委托代征申报
33 扣缴车船税申报
34 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
35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36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
37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38 关联申报
39 国别报告
40 成本分摊协议副本报送
41 备案类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4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43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44 房产税优惠备案
45 备案类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46 车船税优惠备案
47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
48 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49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报告
50 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报告
51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52 资源税优惠备案
53 印花税优惠备案
54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55 证明类 完税证明开具
56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57 《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30日

关于《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依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要求,结合全省各地地税机关受理涉税业务的实际情况,编制《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具体事项

  《清单》共列示办税事项57项,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最多跑一次”事项46项,结合全省各地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业务的实际情况,增列我省“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11项。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2号公告中发布的、受理税务机关为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和“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等6项业务不在我省地税机关办理范围,故未列入本《清单》。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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