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税收业务12个疑难问题解答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作者: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 人气: 时间:2017-09-22
摘要: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将应税行为购买方支付的含税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出应扣缴的增值税税额。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时,无论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否超过500 万的一般纳税人标准,无论扣缴义务人是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照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予以计算。

  1、营改增后代扣代缴增值税税率如何确定?

  2016 年36号文第二十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特别关注:

  1、本条适用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且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情况。

  2、本条仅适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即《注释》规定范围内的应税行为。

  三、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将应税行为购买方支付的含税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出应扣缴的增值税税额。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时,无论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否超过500 万的一般纳税人标准,无论扣缴义务人是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照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予以计算。

  例如:境外公司为我国境内某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合同价款106万元,且该境外公司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应以服务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则购买方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

  应扣缴增值税=106 万÷(1+6%)×6%=6 万元。

  附:所得税项目扣缴税率

  (1)源泉扣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0%。

  (2)指定扣缴:一般是按照核定利润率来征收,管理服务最低核定利润率为30%,其他劳务最低核定利润率为15%,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国税发[2010]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2、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劳务代扣代缴增值税与代扣代缴所得税的判定标准差异?

  增值税:2016 年36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完全在境外发生举例(不含租赁不动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例如,美国一咨询公司为德国一公司提供咨询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例如,境内个人出境旅游时的餐饮、住宿服务。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例如,境外汽车租赁公司向赴境外旅游的中国居民出租小汽车供其在境外自驾游。

  未完全发生在境外,属于在境内(不含租赁不动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内发生的服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例如:境外某一工程公司到境内给境内某单位提供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例如:境外一咨询公司与境内某一公司签订咨询合同,就这家境内公司开拓境内、境外市场进行实地调研并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境外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发生,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明确列举免征(扣缴)增值税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结论:

  目前,并没有权威的文件直接解释什么是“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在总局另有文件明确前,江苏省答复执行口径为:接受境外提供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能够免征(扣缴)增值税的,除境外公司没有入境外,应当要满足:境内单位(个人)赴境外现场消费(如在境外参加培训、会展或餐饮、住宿等)或服务的实际接收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如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及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等的覆盖的都是境外单位或个人)。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了非居民企业的有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结论:

  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劳务是否最终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看中国与该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是否签订税收协定,根据该协定境外企业是否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如果不构成常设机构,则该境外企业可以备案享受协定待遇,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构成了常设机构,则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如该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

  3、备案登记时点与扣缴义务时点如何确定?如何避免产生滞纳金及违章记录?应支付未支付项目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

  (1)备案登记时点:

  源泉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2009〕3号)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指定扣缴: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合同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2)扣缴义务时点:

  源泉扣缴:对于源泉扣缴项目,居民企业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相关款项时扣缴税款,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纳入库。

  指定扣缴:对于劳务或工程作业项目,居民企业被指定为扣缴义务人的,向非居民企业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时扣缴税款,向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纳入库。

  应付未付的情况:

  (1)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特殊情况股息红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2011年第24号)

  注:作出分配决定日期,而非实际付款日期

  (3)自行申报的情况: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处理流程:

  1、建议企业就股权溢价金额以及实际应缴税金金额与主管税务机关事前沟通确定。

  2、境外企业汇款(外币)至国库在中国银行苏州高新区支行的 “待缴库专户”,和银行联系金额是否到账,如已经到账,办理相关结外币结汇事宜。

  3、企业汇款到帐后,扣款至国库,至大厅前台申报开票,(填写代扣代缴申报表),并开具通用缴款书。

  通用缴款书原件盖章后,返回第一联给纳税人,作为记帐凭证

  户名:待缴库专户帐号

  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苏州高新区支行

  美元账号:9180210149991001

  日元账号:9180210279991001

  欧元账号:9180210389991001

  港币账号:9180210139991001

  瑞士法郎账号:9180210159991001

  新加坡元账号:9180210189991001

  加拿大元账号:9180210289991001

  澳大利亚元账号:9180210299991001

  4、带“技术”字样的合同都是特许权使用费么?特许权 使用费与劳务应如何区分?应如何征税?

  (1)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目所称特许权使用 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为使用或有权使用 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 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 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国税函〔2009〕507

  (2)主要差别参考因素:

比较项目

特许权使用费

服务

是否先前存在

通常存在

不存在

是否重复使用

可以

不可以

所有权归属

许可方

服务接收人

经济效果

不承诺

承诺

技术先进

先进

总体一般,但某些设计先进

收费方式

一般按收入或按使用量比例(次数)提成。

一般按项目固定收取

  5、一份合同既涉及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同时又提供技术服务应该如何合理划分?如何缴纳税款?

  (1)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同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2)提供服务同时使用技术但不转让或许可:

  例子: 居民企业A委托美国公司B对其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进行检测,双方签订检验合同,A公司提供参数,B公司按要求在美国进行样品检验,B公司在检验过程中使用了其专门的知识技术,但并不许可使用这些技术,B公司收取的检测费,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从业务性质上应确定为境外劳务。

  (3)提供服务成果形成专有技术但不转让或许可:

  例子:居民企业A委托美国公司B对其进行产品设计服务,双方签订设计合同,在设计过程中形成专利权,但该专利技术所有权归B公司拥有,A公司仅拥有该设计的使用权,B公司收取的设计服务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6、支付软件费到底是购买软件产品还是特许权使用费?

  (1)软件费可能被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的依据在于“著作权”

  向境外支付软件费,没有取得任何著作权相关权利,仅出于使用而非分销盈利目的而拥有有限复制权,则无论是有光盘介质还是网络传输,都只是销售货物所得

  向境外支付软件费,取得著作权的全部权利,属于转让财产所得 。

  向境外支付软件费 ,取得著作权的部分权利(使用的权利),属于特许权

  使用费 :著作权包括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等等等,通常情况下,购买的Oracle软件时,境内公司一般会获得一些修改软件的权利,以便境内的企业能够搭建适合自己需要的架构等,这种情况下,一般都构成特许权使用费。

  7、非居民税收协定备案时,如果有多家非居民企业对同一个项目同时发生境内劳务;或者一家非居民企业对多个项目同时发生境内劳务,以上两种情况在税收协定中的境内时间该如何确定?

  (1)多家非居民企业对同一个项目同时发生境内劳务:

  不同的纳税主体:分别判定

  分包转包问题:

  总包商将工程分包给几家分包商,分包商的施工时间可能分别都不构成常设机构,但是总包商要将所有分包商第一天施工的时间到结束施工的最后一天加总计算工程持续时间,很可能就构成了常设机构。

  (2)一家非居民企业为多个项目同时发生境内劳务,如何判定该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取决于其境内项目是否“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以最常见的工程型常设机构和劳务型常设机构为例:

  ①工程型常设机构的判定

  时间唯一性标准:6个月或者12个月的标准

  持续时间的计算:

  ——起始时间:从第一个人开始施工的第一天起到竣工结束的最后一天来计算工程持续日期是否超过6个月或12个月。

  ——中途停顿作业:中间如果因为季节或材料问题停顿作业,不扣减天数。

  ——在同一工地或工程连续承包两个以上项目,合同是和同一家公司签订,这种情况具有商业和地理上的一致性,时间要相加计算。

  ②劳务型常设机构的判定

  企业通过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为上述目的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劳务,但这种性质的活动以在该国内(为同一工程或有关工程)在任何12月中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或协定规定的其他时间)。

  判断要点:

  ——劳务活动范围

  国税发〔2010〕75号:“劳务活动,指从事工程、技术、管理、设计、培训、咨询等专业服务活动”

  ——183天的计算口径:

  第一次抵达中国之日期起至完成并交付服务项目的日期止作为计算期间(区别于工程项目准备活动算入)

  所有雇员为同一个项目提供劳务活动不同时期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的时间来掌握,对同一时间段内的同一批人员的工作不分别计算。

  ——“同一或相关联项目”的判断要素

  8、向境外支付代垫工资时,如何判定一个劳务派遣合同是否仅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该派遣人员已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非居民企业(以下统称“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在做出上述判断时,应结合下列因素予以确定:

  (一) 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以下统称“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

  (二)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三)派遣企业并未将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而是保留了一定数额的款项;

  (四)派遣企业负担的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未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派遣企业确定被派遣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薪酬标准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地点。

  9、行使股东权力的劳务派遣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相关对外支付费用能否税前列支?

  (1)如果派遣企业仅为在接收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保障其合法股东权益而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包括被派遣人员为派遣企业提供对接收企业投资的有关建议、代表派遣企业参加接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等活动,均不因该活动在接收企业营业场所进行而认定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

  (2)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第三十五条 企业向其关联方支付非受益性劳务的价款,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非受益性劳务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

  (二)劳务接受方从其关联方接受的,为保障劳务接受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而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该劳务活动主要包括:

  1.董事会活动、股东会活动、监事会活动和发行股票等服务于股东的活动;

  2.与劳务接受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集团总部和区域总部的经营报告或者财务报告编制及分析有关的活动;

  3.与劳务接受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集团总部和区域总部的经营及资本运作有关的筹资活动;

  4.为集团决策、监管、控制、遵从需要所实施的财务、税务、人事、法务等活动;

  5.其他类似情形。

  10、如何避免附带安装调试条款的货物销售合同被海关和国税重复征税?

  国税发〔2010〕19号 第六条 “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单独列明的安装费用可以在进口报关时从货物完税价格中扣除

  要点:前期合同谈签阶段对合同中货物及安装调试劳务部分分别列示

  11、申请税收协定的流程?如未及时享受税收协定还能补充申请享受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1)报送时间: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在纳税申报时自行报送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2)报送要求:(1)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若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2)两张报告表必须报原件,其他可以复印件提供并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

  (3)报送资料:纳税人学堂——常见业务办税指南——非居民涉税事项办理——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

  (3)补备案时限:

  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3年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及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

  (4)备案周期:

  报送资料:免于重复报送资料

独立个人劳务 、非独立个人劳务 、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

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退休金

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财产收益、演艺人员和运动员及其他所得

应当在每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扣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12、企业2017年分配2014年股息红利,取得开具时间为2015年的居民身份证明是否有效?

  (1)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时间是董事会决议作出分配之时,2017年分配2014年股息红利其取得所得的时间为2017,因此需要判定该企业2017年时的税收居民身份。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享受协定待遇报送资料包括 :“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个人,可以缔约对方政府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香港特殊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为香港居民就某一公历年度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可用作证明该香港居民在该公历年度及其后连续两个公历年度的香港居民身份。

  例子:如果香港纳税人取得香港税务主管当局2016年出具的用于证明其2016年税收居民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则该居民身份证明书可作为就2016、2017和2018年三个公历年度从内地取得的所得享受《安排》待遇的证明材料。如果香港纳税人取得香港税务主管当局2016年出具的用于证明其2014年税收居民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则该居民身份证明书可作为就2014、2015和2016年三个公历年度从内地取得的所得享受《安排》待遇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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