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税[2016]44号 贵州省关于印发《贵州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查操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0-26
摘要: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除核查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核查的有关内容外,还应核查企业规模和研发人员占比,在国家规定重点软件领域内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研发人员占比、境内研发费占比,或软件出口规模和研发人员占比三个方面中的一个。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查操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税[2016]44号      2016-10-26  

各市(州)、贵安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文件精神,做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规范开展已享受优惠企业的相关工作,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制定了《贵州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查操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0月26日

贵州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查操作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为切实加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资格认定取消后的管理工作,落实好所得税优惠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税务机关传递需核查的企业信息

  (一)传递时间。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均可顺延)分两批传递,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传递一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传递一次,两次企业名单重复的需作注明。

  (二)传递内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年度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优惠情况描述、减免税额等,由省税务机关填制《贵州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信息传递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税收优惠信息传递单》),与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复印件,下同。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省税务机关整理的《税收优惠信息传递单》逐户提供)一并传递。

  (三)接收机关。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优惠信息传递单》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传递给省发展改革委;享受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优惠信息传递单》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传递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核查

  (一)核查职责。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共同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税收优惠信息传递单》内企业是否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进行核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税收优惠信息传递单》内企业是否符合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进行核查。

  所有参与核查工作的人员对核查知悉的被核查企业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二)核查方式。参与核查的专家对被核查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相关印证资料等进行实地核查,可同时核查企业与享受优惠有关的财务核算、生产经营等情况。

  (三)核查内容。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应核查登记注册地以及备案、职工构成、核心关键技术、研发费比重以及归集、主营销售(营业)收入占比、生产手段能力以及资质、安全质量及环保、产品线宽或投资额、生产经营期限、首次获利年度等情况;

  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核查登记注册地、职工构成、核心关键技术、研发费比重及归集、主营销售(营业)收入占比、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环境、安全质量及环保、首次获利年度等情况;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核查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核查的有关内容外,还应核查企业规模和研发人员占比,或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研发人员占比两个方面中的一个;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除核查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核查的有关内容外,还应核查企业规模和研发人员占比,在国家规定重点软件领域内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研发人员占比、境内研发费占比,或软件出口规模和研发人员占比三个方面中的一个。

  (四)核查时限。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应在收到《税收优惠信息传递单》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后两个月内完成核查工作。

  (五)提出核查建议。参与核查的专家及相关人员应根据实地核查情况做好记录,如实填写《税收优惠核查情况表》(见附件2-4),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核查情况,判断被核查的企业是否符合其填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并提出核查建议。

  参与核查的专家及相关人员应在《税收优惠核查情况表》签字确认核查情况、核查建议。

  委托核查的,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在《税收优惠核查情况表》上签字确认并加盖机构公章。

  (六)出具核查意见。

  牵头核查的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上述政策规定,综合核查情况、核查建议、企业实际等,由业务部门填制《贵州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核查意见》(见附件5,以下简称《税收优惠核查意见》)。

  三、核查意见反馈及复核

  (一)反馈时间、内容、方式。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应在出具《税收优惠核查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将《税收优惠核查情况表》、《税收优惠核查意见》反馈省税务机关(第一批核查结果应在每年5月31日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提前反馈),由省税务机关分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核查结果无异议,将《税收优惠核查意见》送达被核查企业。

  (二)复核处理。如税务机关或被核查企业对《税收优惠核查意见》有异议,可自收到《税收优惠核查意见》起15日内填写《贵州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复核申请单》(见附件6),申请省发展改革委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复核。复核时限、内容、职责、方式等与核查的一致,复核意见为最终结论。参与同一企业复核的专家原则上不得与核查的专家重复,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如核查意见为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复核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软件或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出具复核意见后按复核意见执行。

  四、核查意见运用

  省税务机关收到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馈的《税收优惠核查情况表》、《税收优惠核查意见》后,应及时传递给被核查企业所属市(州)、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税收优惠核查情况表》、《税收优惠核查意见》后,对经核查(复核)不符合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及时辅导企业取消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进行补充(更正)申报,追征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工作情况报告

  每年10月15日前,省税务机关应将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如享受优惠户数、减免税金额、增减变动、取消优惠等)、落实优惠政策的措施、典型方法、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应将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组织核查(复核)、核查(复核)措施、典型方法、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情况分别提交给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汇总后于10月底前联合上报国家有关部委局。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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