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市国税查结一例通过虚构技术服务费避税案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黄佳源 梁鲜珍 人气: 时间:2016-11-29
摘要:近日,广西来宾市国税局对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进行审核时,发现某企业涉嫌通过虚构技术服务费的方式进行避税。经调查、谈判、提示风险等措施,该企业承认了避税事实,自查并补缴了税款。此案提示我们,要警惕企业以关联劳务交易进行转让定价的避税行为

近日,广西来宾市国税局对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进行审核时,发现某企业涉嫌通过虚构技术服务费的方式进行避税。经调查、谈判、提示风险等措施,该企业承认了避税事实,自查并补缴了税款。此案提示我们,要警惕企业以关联劳务交易进行转让定价的避税行为。

实地调查 发现疑点

来宾市国税局反避税工作人员在对企业的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资料审核过程中,发现某企业的关联劳务支出可疑。于是,该局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发现四个方面存在疑点:

一是该企业自2004年起,每年都与企业的中方投资方以及外方投资方的关联公司分别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中方和外方的服务费比例与其所持股权比例基本一致;

二是每年的合同几乎没有改变,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服务内容基本一致;

三是该企业与中方股东协议中的服务内容有“中方股东(该股东仅持有该企业29.29%的股权,没有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向A方(该企业)提供先进制糖工艺技术、先进管理经验及市场信息”;

四是该企业财务人员对税务人员的提问,包括关联公司何时提供了什么服务、什么培训、什么先进管理经验及市场信息、何时派哪位专家提供了何种服务等含糊其辞。

税务人员意识到,企业可能虚构技术服务合同列支管理费用,达到避税的目的。

提示风险 顺利结案

税务人员一方面对企业支付费用和列支成本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收集相关合同等资料;另一方面向企业宣传税收规定,要求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证明该管理和技术服务费真实性、必要性和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证据材料。如果企业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资料,证明其费用真实性、收益性以及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有权进行调整。

因企业不能提供任何材料证明该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作出风险提示。企业自知理亏,根据税法要求,自行作了特别纳税调整,通过自查补报的方式补缴税款40.87万元、银行同期利息5.96万元。

案例点评:准确选择反避税调查方向和方式

广西来宾市国税局总会计师 黄佳源

近年来,集团内劳务交易日益成为跨国企业进行转让定价避税的载体,这是继有形资产转让定价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之后国际税收领域的新热点。

部分发达国家早在上个世纪末便对此予以了高度关注。我国在2009年初步确立关联服务作为转让定价的内容,并在2014年就集团劳务和管理费问题向联合国提交了建议书。为落实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为基层税务机关审查集团内劳务的问题提供了指引,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对企业集团内劳务的真实性、受益性以及是否独立交易原则进行测试。

本案例中,之所以能通过关联业务往来申报数据审核揭开企业通过支付技术服务进行避税的面纱,一方面得益于反避税工作人员的职业敏感性以及对法规、对反避税前沿理论的研究;另一方面得益于调查的方向、方式方法的正确选择,该局从劳务的真实性分析、劳务提供方功能分析、是否属于股东行为、是否重复劳务等方面着手测试,以及明确纳税人存在的举证责任,是该案顺利完成的重要因素。

但是,目前国内对集团内劳务测试尚未有一定的标准,在税企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的法律规定也有待进一步明确。由于税企信息不对称、可比劳务的价格有时难以取得等因素,对集团内劳务的真实性、受益性以及是否独立交易原则的测试工作仍有一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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