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上半年进出口税收政策调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今年以来,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持续、高速增长,贸易顺差大幅攀升,国家间的贸易摩擦,经济矛盾日益显现。这既不利于国内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今年以来,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持续、高速增长,贸易顺差大幅攀升,国家间的贸易摩擦,经济矛盾日益显现。这既不利于国内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回首去年的政策调整,通过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一步优化加工贸易出口产品结构,取消或下调出口退税率,暂时缓解了环境污染、资源和能源紧缺的矛盾,减少贸易顺差对我国的国际压力,积极推进了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政策效应已初步形成。但是,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以上问题,为此,自年初,国家就运用税收手段加大了调节经济不良方式的增长。

  一、出口商品退税率调整

  自2006年9月,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以来,虽然国家连续降低或取消一些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但还是没有“封杀”住我国出口贸易增长迅猛,贸易顺差不断扩大,“两高一资”商品出口居高不下的局面。针对以上现状,2007年上半年,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控政策:1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7号)颁布,出口企业出口的硝酸铵(商品代码:31023000)自2月1日起,统一执行13%的退税率(外贸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率为13%的,不予办理退税),表明今年出口商品退税率调整的序幕即将拉开;6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出台,硝酸铵的出口退税率被调整为零。而在此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64号)的颁发,分别明确了从4月1日起取消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等商品的出口退税;从4月15日起,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的商品,出口退税率降为5%;轧压花纹的热轧卷材等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而对我国出口贸易冲击最大、影响极深的则为刚刚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该《通知》取消了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等553项商品的出口退税;降低了初榨豆油等2268项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花生果仁、油画等10项商品由退税改为免税。与以往相比所调整的商品数量、行业范围、影响力度均占到了首位,是去年9月份下调及取消出口商品的2.04倍。

  从退税率调整的原因看,去年调整重点放在了“两高一资”商品出口上,虽然抑制出口一时奏效,但从长期来看效果并不明显。一是缓解外贸顺差过大的调整力度小了;二是没有完全控制住外贸出口增长偏快的势头;三是限止“两高一资”出口,优化产业结构调整显现不大。我们可以从一组数据中得到结论:2007年1-5月进出口总额为8013亿美元,同比增长23.7%。其中:出口总额4435亿美元,同比增长27.8%,进口总额3578亿美元,同比增长19.1%,出口增幅高于进口增幅8.7个百分点,累计顺差857亿美元,同比增长83.1%。顺差增长速度如此惊人,完全有必要进行应对调整。所以,今年调整点集中在主导型出口商品的退税率下调(如:服装、玻璃制品),以及取消“两高一资”等商品的出口退税,进一步加强产业结构的调整,重手还是运用税收调节手段。

  从退税率调整的影响看,一是出口商品退税率调整不设“过渡期”,即出口企业不再拥有退税率由高到低,由退到零的调整变化三个月按原退税率执行的准备时间,由此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冲击较大。二是退税率的下调或取消将使出口企业面临成本增加、利润减少的局面。调整退税率后,原有的低成本战略的企业将失去竞争力,很难赢利。可是,短期内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改换对外贸易经营策略去应对出口退税率的调整也难以做到。三是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也成为看点。6月19日以来,股市大盘的几度调整,与出口退税率调整有着密切的关系,尤其是出口营业收入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

  从退税率调整档次看,此次调整,虽然退税率的结构还是5档,但出口商品的退税率档次已有变化。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确定了17%、13%、11%、8%和5%的五档税率,本次调整为17%、13%、11%、9%和5%五档。8%的退税率不再列入五档之内。

  从退税率调整由退改免看,包括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等在内的10项出口商品由退税改为免税。也是数年来退税率调整少见的一次,这些商品在调整前多数的退税率为13%或11%,由退税改免税,贸易交易相对减弱能够有效的保护国内资源外流。

  二、出口退税政策管理

  服务与管理是出口退税工作的重点,今年以来,在政策管理与执行上,加大了规范的力度。

  一是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定位。1月份,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4号),明确指出退税评估是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5]43号)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5]51号)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出台实施的。退税评估的指标分为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退税评估指标,目的是利用出口退税系统中出口的信息、数据,建立退税评估数据库,通过对出口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情况,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的方式抽取相关数据,分析、评价出口增长、出口价格估、国内货物流向、报关口岸、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应退税额比重等方面的异常情况,做出定性、定量的判断,对出口企业可能存在的违规或违法行为而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

  二是卷烟企业计划出口免税分类管理。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免税出口计划卷烟的管理,促进国内卷烟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对其实行分类管理。3月份下发了《关于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318号)。规定:“NISE、SILVERELEPHANT、MARBLE、SONBONG、WIN、新兴、中南海、金鹿、都宝、FISHER、ASHIMA、MODERN、FARSTAR、芙蓉、WINBODY、R.G.D16个牌号的卷烟作为“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在年底,对税务总局下达的全年免税出口计划不够时,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适当追加、调整,政策适度进行了放宽。其内容包括:出口卷烟牌号、出口数量、出口卷烟生产企业、出口国家或地区、外商单位名称。同时,还明确以上享受计划追加的免税卷烟,必须是卷烟出口企业与外商签订合同生效后,经中国卷烟进出口(集团)公司审核盖章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并且取得《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的才可以。同时,还规定如果在免税出口卷烟核销时,卷烟出口企业申报资料与免税出口计划及备案合同核对不符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国税函[2007]489号,增列深圳海关下属大鹏海关为免税卷烟出口口岸。深圳烟草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深圳海关下属大鹏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出口卷烟为免税卷烟出口企业。

  三是跨年度海关商品代码不符退税申报问题。由于跨年度海关商品代码按时更新的原因,使得出口企业在2006年底报关并于2007年结关出口的商品,因海关商品代码信息与海关报关单信息不一致,而造成出口企业无法申报退税的实际。4月份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跨年度海关商品码申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31号),规定:“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对上述商品按照2007年海关商品代码申报。由此造成的海关商品代码信息与海关报关单信息不一致所产生的疑点,主管地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排除其他原因的基础上,可采取人工处理的办法通过。”此规定,解决了一批货物跨度在两个年度不好申报退税的问题,但人工通过的方法操作繁琐,复杂,业务量较大时易出错。所以,尽快利用软件技术解决,才是最终的支持方式。

  四是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免抵退税管理。在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了财税〔2004〕125号、国税函〔2005〕356号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实行免抵退税企业名单后,又重新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6]945号)确定了55家新的企业名单。为加强此类企业的税收管理,今年上半年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468号)重点强调了,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审核、审批列名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的免抵退税申请,确保相关退(免)税凭证、电子信息无误。由于此类业务的特殊性,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以保证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免抵退税试点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出口货物备案单证检查

  2005年至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对有关购销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装货单和运输单据等4个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单证备案制度,是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规范出口企业外贸经营的有效手段,从实行一年来的情况看,效果明显。为进一步加强单证备案管理,在2007年初,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69号),规定:“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2006年度出口企业备案待查的购销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装货单和运输单据等单证的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这是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实行备案单证制度以来的第一次全国性的大检查。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对本次检查的重点、范围、时限及内容专门发文做了重点部署。

  一是明确检查的目的与问题。针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制度执行一年来,基层税务机关及出口企业存在执行不严、流于形式的实际,发挥备案单证制度在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当中的作用,而采取的一项强制性的应对措施。同时,还规定了对检查中发现出口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管理以及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要按照国税发〔2005〕199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凡发现出口企业有骗税嫌疑的,该暂停退税的暂停退税,该移送稽查部门的必须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二是明确检查的重点及方式。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把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重点放在了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产品(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单价差别大的)、异地收购货物、出口额增长过快、价格变动较大、曾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的各个环节上。可以讲,为此次检查划定了重点范围。在检查方式上,为便于税务机关的开展,采取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或到实地检查的内外相结的形式进行。

  三是明确检查的执行标准。本次备案单证检查根据企业的性质不同,执行的标准也不同。1、外贸型出口企业:在同一地区内的检查户数必须达到2006年度申报出口退税总户数的40%以上,每户检查必须达到该企业2006年度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额50%以上的备案单证;2、生产型出口企业:在同一地区内的检查户数必须达到2006年度申报“免抵退”税总户数的20%以上。每户检查必须达到该企业2006年度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额50%以上的备案单证。

  四是明确检查的主要内容。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或者对于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以上四类单证一致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主要包括:

  (一)出口企业是否按照国税发〔2005〕199号和国税函〔2006〕904号两个文件的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管理。备案的单证是否齐备;是否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属于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二)出口企业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购销合同鉴定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不一致的问题。

  (四)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是否一致。

  四、进口税收政策及相关规定

  今年上半年,进出口税收政策调整较大,除出口退税政策做了大幅的调整以外,进口税收政策及与之相关的规定也出台频繁,最终都是适应现阶段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总体需求,解决国内日益突出的各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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