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初一看表格很多好像很复杂,其实一般公司要填的就是8-10张表格,填起来并不复杂。做汇算清缴前,要做些准备工作。以下内容,供参考哈! 1、学习企业所得税税法相关知识。本文后面有部分参考内容。 2、翻阅全年的会计凭证,把有关损益的会计分录查看一遍,对照税法,看有没有需要调整的,有调整的记录下来。 3、对照小微企业标准,看公司符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符合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公司为小微企业。 一、选取要填的表格 小微企业一般选取如下的表格,如果你有特殊业务,符合要求得,可以根据实际增加相关表格。 1、必选表格: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选填表格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有亏损弥补就选,没有不选) 二、如何填表 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正确填报方法: 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前,首先填报基础信息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基础信息表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重组事项、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等部分。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1.“101汇总纳税企业”:一般企业不是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人择“否”。汇总申报企业根据情况选择。 2.“102所属行业明细代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填报纳税人的行业代码。工业企业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不包括建筑业。所属行业代码为7010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可以填报表A105010中第21行至第29行。 3.“103资产总额(万元)”:这一条与小微企业的标准相关联,填报时要注意是否符合小微企业资产限制。超过了资产标准就不是小微企业了,不能享受优惠。 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104从业人数”:这一条与小微企业的标准相关联,填报时要注意是否符合小微企业资产限制。超过了从业人数标准就不是小微企业了,不能享受优惠。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资产总额”口径。 5.“105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一般企业选“否”,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选择“是”。需要提醒的是,选择了“是”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6.“106非营利组织”:一般企业选择“否”,非营利组织选择“是”。 7.“107存在境外关联交易”:一般企业不存在境外关联交易选择“否”,纳税人存在境外关联交易,选择“是”。 8.“108上市公司”:一般企业选择“否”,纳税人根据情况,在境内上市的选择“境内”;在境外(含香港)上市的选择“境外”。 9.“109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选择“是”,其余企业选择“否”。 10.“110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一般选小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选企业会计准则。 11.“201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一般企业选择“否”,企业根据情况,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选择“是”,并填报表A105100。 12.“202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事项”:企业根据情况,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事项,选择“是”,并填报表A105100;未发生选择“否”。 13.“203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企业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选择“是”,并填报表A105100;未发生选择“否”。 14.“204发生企业重组事项”:企业发生重组事项,根据情况选择税务处理方式,并填报204-1至204-4及表A105100;未发生选择“否”。 15.“204-1重组开始时间”:填报企业本次重组交易开始时间。 16.“204-2重组完成时间”:填报企业本次重组完成时间或预计完成时间。 17.“204-3重组交易类型”:企业根据重组交易类型,选择填报“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 18.“204-4企业在重组业务中所属当事方类型”:企业选择填报在重组业务中所属当事方类型。 19.“300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前10位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投资比例,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国籍(注册地址)。超过十位的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后填在“其余股东合计”行。 企业主要股东为国外非居民企业的,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写。 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填这个表,就是把会计报表的利润表按项目填进去,填到前面的1-12栏次,后面的栏次与其他要纳税调整的表相对应。 对照年度会计报表中利润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数据填写。 对照年度会计报表中利润表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数据填写。 看看每个月会计凭证的最后最后一张结转的会计分录,就是成本转入本年利润的会计分录,各个明细费用记录下来,汇总起来,就知道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明细,而后填入相应的地方。期间费用的折旧要与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折旧数据一致。 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的进行调整。 根据每月的工资数据填写。 根据资产负债表的折旧数据填写。要与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折旧数据之和一致。 这个表填第1行次填:主表A100000第23行次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5%的数额。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主表只有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一项需要填写,其他数据在填完以上表格后自动有数据了。 三、参考资料 税前可扣除费用 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只有充分了解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标准,才能做到合理合法节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标准如下: 一、业务招待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四、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税[2012]48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财税[2012]48号)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捐赠支出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2、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七、职工工资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八、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九、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1、(财税[2009]29号)规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含本数)计算限额。 2、(财税[2009]29号)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含本数)计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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