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涉税处理

来源:博智税通 作者:胡蓉 人气: 时间:2017-01-19
摘要:蓉老师的微课《个人所得税的涉税处理》中的精彩内容,课程主要介绍了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处理,如报销医疗费、医药费与发放实物福利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一起来学习吧~ 一、个税初认知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初步认知,我们可以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

蓉老师的微课《个人所得税的涉税处理》中的精彩内容,课程主要介绍了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处理,如报销医疗费、医药费与发放实物福利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一起来学习吧~

 

 

一、个税初认知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初步认知,我们可以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两条规定来进行理解:

1、第八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第十条: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具体情况分析

看了相关条款对个人所得税的解释,接下来我们通过几个具体情况来分析,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为员工报销疗养费、医药费与发放实物福利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另外,《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穗地税发[2009]148号)第十条:“关于单位为职工报销医疗费征税问题: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为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患重大疾病的职工报销医疗费,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计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

 

 

税局的答复和建议

1、单位为员工子女报销的医药费是否需要并入工资内交个人所得税?(报销额为50%发票名头为子女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回复:单位为员工子女报销的医药费属于企业负担员工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应当并入报销当月员工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我司为员工报销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及住院津贴的支出是否需要并入报销当月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厦门市地方税局回复: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构成要全面,不管是从单位内部的财务部门,还是从其他职能部门如工会、食堂、劳动人事、后勤管理部门等取得,只要是与个人的任职,受雇有关,也不管其单位从什么样的资金渠道开支或以现金、实物、有价值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因此,报销的医药费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税。

 

(二)以公司名义购买电话卡,然后发放给员工,作为通讯费补贴的行为是否涉及个税?以发票报销形式发放员工交通费补贴的行为是否涉及个税?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1号)第二条:“除上述第一点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点的规定,其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政府2015年颁布了《广东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广东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公务交通补贴共分8个档次,具体标准为,正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副厅级每人每月1500元,正处级每人每月1000元,副处级每人每月80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60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450元,科员每人每月300元,科员以下其他人员每人每月250元。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