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是以部分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对在我国境内(包括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第二节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解释1】资源税是境内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解释2】开采陆上或海洋的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海洋油气资源的自营油气田,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依法缴纳资源税。 二、扣缴义务人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税目和税率 一、税目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征收资源税的有( )。 A.进口的天然气 B.专门开采的天然气 C.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D.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答案】BCD 【解析】进口天然气不征收资源税。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自2016年7月1日起,煤层气(即煤矿生产的天然气)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二、税率
财税[2016]53号: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1.此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河北省首先试点水资源税。 2.已实施从价计征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等6个资源品目资源税政策暂不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四节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销售资源税应税产品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不包括: 1.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 2.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 1.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不是开采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两种计税方法 1.从价定率征收: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定额征收: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第五节 税收优惠 减免税项目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油气减征资源税项目 (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3)对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4)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4.其他项目 (1)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2)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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