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金及相关会计处理

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周颖 人气: 时间:2017-11-17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财税[2015]72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一、计算公式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则年平均工资以企业实际发放平均工资与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孰低原则进行计算。

举例:大发服务公司2014年成立,2016年全年在职职工100人,其中持有残疾证员工1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6万;季节性用工(夏冬两季)4人,发放工资合计6.9万元;接受劳务派遣用工20人,全年发放劳务派遣工资20万元,则大发公司2016年应申报缴纳残疾人保障金金额是多少?

类型

计入在职人数(个)

计入工资总数(万元)

在职职工

100

100×6=600

季节性用工

4÷2=2

6.9

派遣用工

0

0

合计

102

606.9

假设当地年平均工资2万元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606.9÷102=5.952×3=6,则按照实际平均工资计算。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102×1.5%-1)×5.95

            =3.1588万元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保障金     3.1588

    贷:银行存款—残疾人保障金      3.1588

假设当地年平均工资为1.8万元

则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951.8×3=5.4,则按照当地平均工资计算。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102×1.5%-1)×5.4

            =2.862万元

会计处理同上。

二、优惠政策及征收机关

财税[2017]18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见财税[2015]72】,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优惠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残疾人保障金

   贷:营业外收入—残疾人保障金

本文采取1.5%比例计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