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要显示境外客户信息了?

来源:进出口财税通 作者:王术芳 人气: 时间:2018-06-25
摘要:海关总署刚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1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修改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清单的格式,自2018年8月1日起启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样子是这样的: 很多人在看到新版报关单后,发现其中多出一个项目境外

  海关总署刚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1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修改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清单的格式,自2018年8月1日起启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样子是这样的:

  很多人在看到新版报关单后,发现其中多出一个项目“境外收货人”,这个该如何填报呢?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中对这个项目的填报规定如下:“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这是啥意思呢?就是说你的境外客户是谁就填谁;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显示了由谁收货的这个被指定收货人。

  出口业务,客户分三类:直客、中间商客户、掮客

  1、直客

  指的是签合同和收货是同一个客户,即货物卖给A并与A签销售合同,货物也是直接运给A。

  这类业务,报关时境外收货人填A,出口企业在开具出口发票时,发票抬头直接填A。

  2、中间商客户

  指签合同和收货方不是同一公司,即货物卖给A并与A签合同,但是货物是按照A的指示运往其他国家或运给其他公司。如业务员联系到A客户,货物卖给A,在运输时A指示把货物运给B,收货人是B或者是凭指示(TO ORDER)。即A是出口企业的客户,B是A的客户,A属于中间贸易商,从出口商买了货物再卖给B,为了节约运输成本及节省运输时间,就指示出口商直接把货物交付给B

  这类业务,正常情况下在报关时境外收货人填A,在开具出口发票时发票抬头开A。特殊情况:在签订合同时,直接在合同中约定收货人为B时,则报关填报B,但在开出口发票时,虽然货物是运给B了,但B并不是出口商的直接客户。因此开具出口发票时抬头还是A

  3、掮客

  所谓掮客,即那些手握客户信息的企业或个人,他们以牵线搭桥赚取佣金为目的。比如说,A知道B要买某种货物,于是就找到出口商说有客户要买货。出口商会直接与B联系并谈好交易,合同啥的都与B签订,货物也直接运给B,出口商付给A佣金。

  这类业务,虽然是A介绍的,但出口商并不是直接与A发生的业务关系,而是与最终客户B,即签合同的主体是出口商和B,因此,报关时境外收货人填B,出口发票抬头也需要显示B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