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会奖励、微信红包,相关的信息及必然的涉税处理,看你如何玩

来源:第三只眼 作者:第三只眼 人气: 时间:2017-01-28
摘要:一定意义上讲,微信红包也就是钱,至于钱如何算所得,那跟之前是一样的,并不是因为穿个马甲就成了什么东东的事儿。 微信红包只是加了个形式,发放的形式是通过微信的互联网载体而已。之前有的同志引用的总局的一个意见,且还在苦苦追问人家是不是官方发布的
一定意义上讲,微信红包也就是钱,至于钱如何算所得,那跟之前是一样的,并不是因为穿个马甲就成了什么东东的事儿。
 
微信红包只是加了个形式,发放的形式是通过微信的互联网载体而已。之前有的同志引用的总局的一个意见,且还在苦苦追问人家是不是官方发布的,存不存在,其实这个事儿,何苦为形式而找确定呢,本来就是这么回事,只是它是一种肯定的意见。所以大家如果了解了基本原则,这个网络红包的事儿也就只是最多一个“画成点睛”作用,当然也可能被认为属于“画蛇添足”,都是一个对说过事儿的复述。
 
摘自一定官方代表的内容:
 
 
2015-08-10           甘孜地方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以下简称网络红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网络红包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各单位要掌握本地区企业派发网络红包的情况,做好纳税咨询、政策辅导等纳税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切实做好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28日

(对税务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承办 办公厅2015年7月29日印发
 
如此我们进一步理解如下:
 
事项一:企业随机发放红包促销品牌或产品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由于派发红包本身属于偶然性质的,即抢的成份在内。不过有的同志较真了,我们群里一共100人,我们发100个红包,这是不偶然啊。于此我们还是有别的招儿,即财税[2011]50号中规定的情形,这儿也是促销的成份在内,注意这儿还要考虑是不是有业务发生前提之下的派送。具体我们可以参照50号文件的规定。
 
关于这种情形,小马哥同志在2015年两会期间是这样解释过的:目前B2C的红包是有交税的,央视春晚5亿的红包交了1亿的税,大家收到的其实是4亿。C2C的红包因为金额很小,所以现在还没有产生税费。
 
企业在发放微信红包时的会计处理可以按如下:
 
借:业务宣传费 5亿元
贷:银行存款 4亿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亿元
 
企业在所得税前扣除时,凭相关的支付资料进行列支,确定是不是超过15%等的限额标准。有的同志担心没有发票,这种情形之下开具发票非要告个虚开不行。业务宣传费送现金不行吗?当然可以的,增值税上并不符合开具发票的要求,所以不要纠结于此。
 
事项二:对于取得的消费用途的红包则属于折扣性质
 
无论是用于待消费性质,还是在消费之后取得,那因为与消费绑定,于此就是折扣,并不属于个人所得,也不属于企业搞的赠送活动,不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注意,这种情形之下,千万别搞什么抽奖,搞成偶然所得,难受的是自己。
 
在会计处理上,直接以折扣后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即可。在很久很久之前,我们会计上还搞了个销售折扣与折让,现在会计准则不讲究虚的了,都市场经济了,没有计划价格了。
 
企业所得税当然直接引用会计上的处理,这在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也明确于此。
 
事项三:个人之间派发红包
 
私人搞个群,为活跃气氛,此时发的红包,那这个是不征税的,因为本来也不是所得的征税范围之列。于此也是2015年两会期间,王军局长的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企业发微信红包应依法征税亲友互发不征税
 
问:微信红包会被征税吗?
王军:微信红包是春节期间呈爆发式增长的一个新事物,我赞同一些网友的观点,派发红包前提是要合法合规,不能“暗度陈仓”,同时抢红包“偶玩怡情、大玩伤神”。
企业派发给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征税,收税时应由发红包企业代扣代缴,这是于法有据的。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应征税,这一点于法有据,于情有理,也与现行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很多新事物、新业态,税务部门正密切跟踪研究。基本原则是:依据税法区分情况、分类规范和明确。
 
不过有的同志说了,那我们老板,比如马化腾给员工发的红包,是不是要算公司给的征税,是因为雇佣而产生的支出,应列为公司的工资薪金处理,是不是更合规的呢?这跟企业股东低价转让股权给员工是不同的。那一定是雇佣关系的单纯存在吗,就没有“无产阶级的革命友谊”了吗?所以,这儿小编认为不宜过多想象,凡事一想多了,事就不是那个事儿。但是如果这个老板还拿到公司报销了红包的支出,那就算是公司的工资薪金了,此时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
 
不过有的同志说,这不是啊,这是偶然所得,虽然我是员工,但是首先要依偶然所得计税。小编认为,虽然红包是偶然的,但是前提是工作关系,这跟发奖金是一样的,只是这个没有什么考核指标而已。
 
事项四:员工年会得奖,比如一大堆IPHON7,那是可以走偶然还是工资薪金呢
 
大多数的企业是将年会的支出列在了职工福利费当中,这个也无可厚非,因为是与员工相关的有趣的活动。同样,对于员工取得的奖励,是依照工资薪金还是偶然所得呢?
 
早之前,《中国税务报》有一篇文章,是这样的:
 
临近年底,某单位工会组织全体职工参加文体活动,用工会经费对取得名次的职工发放奖品,并举行抽奖活动,单位应对获奖职工扣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同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个人抽奖所得奖品,属于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应当按照“偶然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对每个员工发放的奖品,属于因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编对于此观点并不赞同,不说偶然所得可能20%高于常规的个税收入税率,但就从受雇角度,小编认为这是偶然当中的必然,有必然即是工资薪金相关。
 
那对于上述情形,企业在会计上列支了福利费支出,对于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处理呢?比如北京市国税的解释是这样的:
 
作为与职工任职或受雇的支出,如属于国税函[2009]3号中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那是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扣除的。
 
即纳税人虽然是列在了职工福利费当中,不过可以重分类至工资薪金中进行列支。这也是好事。至于个税,却不管是工资薪金还是福利费,那都是走的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在增值税上,由于用于职工福利的购买货物,其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这一点,我们了解即可。就算属于工资薪金事项目的,也是用于福利目的或个人消费目的,仍不宜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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