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统一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7-12
摘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税费,除部分行业外,原则上实行按月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统一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2019-07-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6月16日起,本法规废止第一条和第二条中与印花税相关的内容。自2022年7月1日起,相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精神,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统一简并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仅限按固定期限申报情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条款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税费,除部分行业外,原则上实行按月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省外按月预缴的总机构,允许其省内分支机构按月预缴外,其余企业实行按季申报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三、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其投资者个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季申报预缴(实行定期定额的,可与增值税的征期保持一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四、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7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统一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税收征管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对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纳税人申报的相关税费种纳税期限(仅限于按固定期限申报情形)进行梳理,并统一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申报管理。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税费,除部分行业外,原则上实行按月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同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省外按月预缴的总机构,允许其省内分支机构按月预缴外,其余企业实行按季申报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三)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其投资者个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季申报预缴(实行定期定额的,可与增值税的征期保持一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四)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申报缴纳。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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