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申请退税受限

来源:华税 作者:华税 人气: 时间:2018-06-05
摘要:编者按: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后果严重,可谓一旦失信,处处受限。但是,

  编者按: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后果严重,可谓一旦失信,处处受限。但是,即便是“非正常户”,其合法权利仍然受到法律保护。本文将通过一则特殊案例,分析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申请退税受限时正确的救济方式。

  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盛泰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大丰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原)、盐城市大丰地方税务局(原)。

  2017年1月,在民事纠纷中,盛泰公司拥有的一处厂房被人民法院依法拍卖。由于拍卖所得的款项尚不能偿还盛泰公司所负债务,因此本次拍卖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规定由盛泰公司承担的税款,将从拍卖款中先行扣除。大丰地税第一分局在协助办理法院执行办理拍卖房产过户时,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了该拍卖厂房的土地增值税。

  盛泰公司认为,核定征收方式不当,应当按照查账征收的方式计算土地增值税,遂向大丰地税局提交申请,就其厂房因司法拍卖过户纳税事宜,要求进行查账征收和退还多收的土地增值税。

  大丰地税第一分局在“金税三期”系统中查询得知,盛泰公司因没有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已经被认为非正常户,遂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认为盛泰公司申请不符合受理的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盛泰公司不服,向大丰地税提出复议申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盛泰公司的退税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与规章。

  盛泰公司认为:大丰地税一分局受理了盛泰公司案涉房产交易申报(未盖章),也受理了盛泰公司欠交保险费的补缴,充分说明其税务登记证实际可以使用,其以盛泰公司的税务登记证不能使用不受理案涉退税申请,程序违法。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办理申请减税、免税、退税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盛泰公司在向大丰地税第一分局提出申请时,由于其欠缴税款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持有的纳税登记证也处于暂停使用状态,故大丰地税第一分局作出案涉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盛泰公司的退税申请并无不当。大丰地税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在内容和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

  三、司法救济的途径

  本案中,盛泰公司败诉的原因在于错误选择了救济渠道。在不服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方式时,选择申请退税是不明智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办理申请减税、免税、退税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而2018年修订《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企业,税务机关有权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

  因此,正确的做法是对大丰地税第一分局征收拍卖厂房土地增值税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由于大丰地税第一分局已经在拍卖款中扣除了土地增值税,盛泰公司便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并不妨碍其复议权、诉权的行使。当然,若盛泰公司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解除了非正常户认定的,也可以重新申请退税。

  四、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影响与解除

  (一)认定为非正常户对纳税人有何影响

  1.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本和发票的使用;(《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2.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3.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该评价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直接评判为D级;(《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 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

  4.非正常户开具的专用发票需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影响正常业务的开展。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后,该失控发票方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

  5.税务机关会对非正常户开展定期公告、实施对非正常户追踪管理、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6.非正常户出口退税受限,改为出口免税。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文件规定条件比例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

  (二)如何解除非正常户

  1.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

  2.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4.纳税人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5.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反馈情况,在纳税人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解除纳税人非正常状态;

  6.对已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件,并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综上所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企业一定要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时解除非正常户的状态,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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