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地税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营业税涉税事项自查申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5-29
摘要:随着营改增工作的不断推进,为加强营业税税收征管,帮助纳税人全面排查可能存在的营业税涉税风险,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各行业营业税涉税事项自查工作。您可以对照所属行业的自查指南自行排查2012至2014年度营业税涉税问题,并于2015年7月15日前网上填报《自查报告表》(www.jsds.gov.cn)。

常州地税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营业税涉税事项自查申报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随着营改增工作的不断推进,为加强营业税税收征管,帮助纳税人全面排查可能存在的营业税涉税风险,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各行业营业税涉税事项自查工作。您可以对照所属行业的自查指南自行排查2012至2014年度营业税涉税问题,并于2015年7月15日前网上填报《自查报告表》(www.jsds.gov.cn)。涉及自查补税的,同时请您打印《自查报告表》到各办税服务大厅办理自查税款申报手续。

  您如果有任何政策疑问可拨打12366、89855316、89855519进行咨询;

  您如果有填报报表的疑问可拨打86605082向软件公司电话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配合!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29日

  附件:

《纳税人自查指南》

  纳税人自查指南—通用

  1.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

  2.是否存在未开发票的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况。

  3.是否存在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

  4.是否存在向客户收取的价外费用未依法纳税的情况。

  5.是否存在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况。

  6.是否存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营业税纳税义务的情况。

  7.经营主营业务的同时,提供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8.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的情况。

  9.按税法规定应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的(如受让或购买境外单位提供的劳务,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也无境内代理人的),是否按规定扣缴营业税。

  10.兼营其他应税项目的,是否按规定分税目(税率)核算并申报纳税。未分别核算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

  11.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无形资产的是否存在取得非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否已按规定并入营业税计税依据。

  12.存在混合销售的,在销售生产产品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收取安装费,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工业企业重点关注)。

  13.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是否申报缴纳营业税。(商业企业重点关注)。

  14.涉及减免税的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纳税人是否存在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程序备案或报批而自行减免税。

  15.涉及国有土地收储的,是否符合不征收营业税的条件。

  16.涉及资产重组的,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1号公告明确的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前提条件,仅转让资产,不转让相关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其中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17.已经营改增的行业是否存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营改增时间前,但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情况。

  纳税人自查指南—房地产业

  1.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否未按规定入账,少计收入。

  (1)在开发产品完工前,取得的预售收入(包括定金)是否全部计入“预收账款”进行申报缴纳税款;是否计入“预收账款”以外的往来科目,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

  (2)是否将售房款冲减成本、费用或直接转入关联单位,未按规定入账;是否将售房款打入个人储蓄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存在账外收入等情况。

  (3)总机构有无将分支机构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合并计入。

  (4)私改规划,增加销售面积的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

  (5)销售阁楼、停车位、地下室以及精装房装修部分单独开具收款收据,取得的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

  (6)拆迁补偿收入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是否按补偿标准面积的工程成本价与超出补偿面积部分的差价款之和计算缴纳营业税。

  (7)是否采取包销低价开票方式,少计收入。(与包销商签订一个价格较低的包销合同,按约定的包销价格开具发票,高于包销价格的房款由包销商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未计入收入)。

  (8)收取的定金、违约金、诚意金等,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2.开发项目完工后,是否将收入挂在“预收账款”等科目长期不结转收入。

  3.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4.采取委托销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是否不及时收取售房款,或者部分售房款由中介服务机构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开发企业未计入收入。

  5.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开发企业在收到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到账后,是否未按规定计税;是否将收到的按揭款项以银行贷款的名义记入“短期借款”账户,不做收入。

  6.对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是否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是否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对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是否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是否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

  7.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1)以开发产品换取土地使用权、股权、是否按非货币性资金交换的准则进行税务处理。

  (2)以开发产品抵顶材料款、工程款、广告费、银行贷款本息、动迁补偿费等债务,是否按规定计税。

  (3)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或分配给投资者,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4)自建住房

  低价销售给本单位内部职工或者有经济往来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按市场价足额申报纳税。

  (5)向政府或政府相关单位无偿移交医院、学校等不动产的需按规定视同销售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行为。(存在疑问)

  8.房屋出租收入

  (1)出租收入是否抵顶工程款、抵顶银行贷款利息。

  (2)出租收入(如将未出售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周转房手续费收入等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

  (3)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租给关联方,未按规定计税。

  9.商品房售后服务如物业服务、代客装修、清洁等取得的收入以及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和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10.利用自有施工力量建造房屋的,在销售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建筑业环节的营业税。

  11.中途转让在建项目的,是否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12.支付境外公司来华提供的咨询、设计、施工等劳务费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13.合作建房是否按税法规定足额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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