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7-05
摘要:由原淄博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原淄博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本地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负责本地区所有税种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07-05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挂牌成立。县(区)级新税务机构将于近期挂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规范化简称为“淄博市税务局”。新税务机构成立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二、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合并后,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和有利于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统一明确执行标准,统一执法尺度。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承继原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机关税费征管权利义务,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由原淄博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原淄博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本地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负责本地区所有税种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四、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五、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承担,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办税地址设在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48号,同时设柳泉路办公区,地址为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28号。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挂牌成立。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公告》明确挂牌后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国税、地税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国税、地税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

  (三)由原国税负责的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原地税负责的本地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负责本地区所有税种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四、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山东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五、对新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公告》的生效日期?

  《公告》所列事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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