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功能上线了——企业(被投资企业)申报指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9-24
摘要:个人股东转让在北京注册登记企业的股权,该企业、受让股权的新股东、转让股权的老股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分别办理相关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资料事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功能上线了——企业(被投资企业)申报指引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北京市地税局提示您:

  个人股东转让在北京注册登记企业的股权,该企业、受让股权的新股东、转让股权的老股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分别办理相关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资料事项。

  上述企业和股东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如有税收政策、申报/报告和系统操作方面的问题,请与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拨打北京地税咨询热线82012366进行咨询。

    企业(被投资企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被投资企业负有“事先报告”和“事后报告”义务。 

事先报告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操作方法

  被投资企业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企业版)的“涉税事项办理-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报告事项-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报告”功能进行网上报告操作,无需报送纸质资料。(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

(第二步)

(第三步)

(第四步)

(第五步)

事后报告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操作方法

  被投资企业在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次月15日内,直接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企业版)的“涉税事项办理-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报告事项-个人股东/股权变动报告”功能进行网上报告操作,无需报送纸质资料。(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

(第二步)

(第三步)

(第四步)

(第五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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