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1-17
摘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的“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含)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6]47号       2006-01-17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范围的请示》(陕国税发[2005]2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的“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含)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