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出台的职工教育经费管理新规 我有话说

来源:中国财税浪子 作者:骏哥 人气: 时间:2019-04-12
摘要:关于加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法律、规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修改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七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法律、规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修改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第六十七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建议在本条立法依据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作为依据,并考虑财务管理规范与就业促进法相关条款的对接。

  一、本通知所称职工教育经费,是指各类法人企业按照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专项用于提高职工素质和能力所需教育和培训支出的费用。

  本通知所称职工,是指在本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不包括离休、退休人员。

  修改建议: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规定: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建议明确职工教育经费对应的职工范围不包含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二、企业应当根据本通知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职工教育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计提方式、提取比例、开支范围、受益对象、费用标准、监督审计、管理责任等,报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内部决策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决策机构)批准。

  企业内部非法人分支机构业务、地区等差异较大的,总部可以授权分支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制订职工教育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报总部按规定程序批准执行。

  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计提职工教育经费:

  (一)以上一年度实际发放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年初一次性计算提取。

  (二)以上一年度实际发放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逐月计算提取。

  上述计提方式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修改建议: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七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既然会计准则已经明确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予以确认,方法一的计提是建立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比如某个年度刚刚开始的时间,明显与准则精神不符,建议按照方法(二)提取。或者为了简化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将第三条修改为:

  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计提职工教育经费:

  (一)以上一年度实际发放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逐月在月末计算提取。

  (二)以上一年度实际发放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逐季度在季度末计算提取。

  上述计提方式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年度提取比例在1.5%-8%范围内确定,且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连续三年(会计年度,下同)出现赤字或者结余的,管理层应当提请内部决策机构批准提高或者降低提取比例。调整后的比例不得低于1.5%,可以高于8%但不得导致企业出现亏损。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年初结余高于上一年度实际发放职工工资总额8%的,当年不得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连续两年净利润为负的,可以暂停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直至净利润为正时再恢复提取,暂停期间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再补提。

  五、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当从当期管理费用中列支,作为应付款管理,严格按制度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上交或者划转。

  修改建议:

  参照前述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七条规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将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作为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而不是笼统地要求按照应付款管理。

  六、企业可以通过内部培训,委托关联企业,委托院校或第三方教育机构,鼓励职工个人取得职业培训和学位学历证书等方式开展职工教育培训,由此发生的下列费用从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

  (一)师资费,指培训师的讲课费、课程开发费、课件制作费、食宿费、交通费等。培训师为本企业职工的,企业应当相应建立选拔制度和费用标准,完善培训档案记录。职工实际承担本企业内部培训任务取得的师资费不计入职工工资总额。

  (二)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食宿费、交通费、资料费。

  (三)培训场地费。

  (四)教育培训用设备设施、软件、网络培训账号等购置费。相关购置费直接核减职工教育经费应付款,其中有关设备设施和软件达到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分别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同时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

  (五)职工为取得与所从事岗位工作相关或者转岗需要的职业培训证书向有关部门或机构交纳的报名费、注册费、学费、教材费、考试费、评审费等以及依法依规交纳的继续教育费,不包括取得证书后交纳的会员费、年费等。

  (六)职工为取得在职学位学历证书交纳的报名费、教材费、考试费、学费等。

  (七)对在企业内外部职业技能竞赛、评比等活动中取得良好成绩职工的奖励费用。

  (八)支付给受托关联企业、院校、第三方教育机构的培训费用。

  (九)与职工教育培训直接相关的其他合理费用。

  七、职工上岗依法依规必须完成的职业教育培训项目相关费用,应当由所在企业或者劳务派遣机构全额承担,不得强制向职工个人收取。

  职工个人参加除上款规定以外的职业培训和在职学位学历教育,遵循自愿原则,相关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合理分担。企业负担相关费用的,职工应当向企业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未经批准不予以报销相关费用;企业可以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职工义务的限定应当与企业所负担费用合理匹配。

  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学位学历教育,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参加社会化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企业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应当用于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业务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

  企业应当与劳务派遣机构协商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教育培训义务主体及相关支出承担原则。有关劳务派遣人员教育和培训支出不得在企业和劳务派遣机构重复列支。

  九、企业承担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任务、接受职业学校教师和学生实习等产教融合任务的,在保障本企业职工教育培训支出的前提下,可以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相关成本(费用)。

  十、企业集团公司内部有职业院校的,集团内部各企业可以根据其为本企业职工提供培训服务的情况,从本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向职业院校支付一定比例或金额的资金,由职业院校统筹安排使用。

  企业集团母公司组织下属法人企业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的,下属法人企业应当向母公司支付相关费用,所需支出从本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母公司收到相关培训费用,作为往来款管理,不计入收入。

  十一、企业购置生产经营用设备装备约定由卖方或第三方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的,相关支出应当作为设备装备购置成本,不得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

  十二、企业不得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安排疗养、境内外旅游等与职工教育培训无关的项目支出。

  十三、企业不按既定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不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提取和使用金额差异较大,以及用于一线职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低于当年实际支出60%的,管理层应当向本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作出合理解释。

  十四、各级审计机关以及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的机构和部门应当对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情况开展审计和监督,重点关注超额计提、虚增成本,安排与职工教育培训无关项目支出等问题。

  十五、境内法人企业全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修改建议:

  以前有关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但是以前以前有关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财务规定,到底哪些条款与本通知一致,哪些与本通知不符,并未得到明确,容易造成执行上的混乱,建议对需要废止修改的有关政策予以明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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