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3-13
摘要: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5号       2019-03-13 

  为服务好居民企业履行纳税义务,降低办税成本,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及《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规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企业应在2019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

  三、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修订);

  2.财务报表;

  3.相关涉税事项资料:

  (1)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涉及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3)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5)涉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4.汇总纳税企业资料报送的特殊规定:

  (1)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除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7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2)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同时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2.财务报表。

  上述(一)(二)款,采用电子申报方式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企业,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四、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一)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事宜

  为全面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对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部分修订。本次修订涉及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16张正式表单或填报说明。其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等4张表单调整幅度较大,其余表单仅对样式或填报说明进行局部调整或优化。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

  为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申报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在修订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简化了小型微利企业的填报表单和填报项目,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

  (二)网上申报相关功能操作

  离线申报模板。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已开通网页申报,企业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申报缴税”即可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为保障填报顺利,提升填报数据准确性,青岛市税务局推出“离线申报模板”,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和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行下载,在申报前进行预填验算,或按照操作说明填报完毕后导入网页申报,避免网页申报拥堵。

  减税提醒功能。企业登陆网页申报界面后,系统会判定其身份,对小型微利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千帆计划企业和非营利组织自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生成相关数据,并带出相应表单,提醒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申报结束后,系统会弹出享受优惠事项及金额的提示。

  (三)风险提示服务

  2018年度汇算清缴青岛市税务局将继续为企业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且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均可使用风险提示服务进行风险扫描。风险提示服务流程及注意事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四)培训辅导和纳税咨询渠道

  为帮助企业做好年度纳税申报及相关资料报送工作,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青岛市税务局提供以下培训辅导和纳税咨询渠道,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

  1.培训辅导。青岛市税务局制作了关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及填报、汇算清缴相关政策的培训视频,挂在青岛市税务局网站“纳税人学堂”,可供在线或下载收看。同时各区(市)税务局将于汇算清缴期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训辅导工作,企业可根据各区(市)税务局通告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地点参加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的培训辅导。

  2.纳税咨询。企业对汇算清缴事项有疑问,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台、咨询电话进行咨询;企业对汇算清缴政策有疑问,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网站纳税咨询栏目、手机税税通咨询建议板块等渠道进行咨询,或通过青岛市税务局网站在线访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实时咨询涉税问题。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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