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冬青原油 香叶原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2-08
摘要:为规范统一我省部分植物油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冬青原油、香叶原油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同时也不属于食用植物油,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冬青原油 香叶原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2-8

  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将冬青原油、香叶原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冬青原油、香叶原油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冬青原油 香叶原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解读稿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了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农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同时也明确了食用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非食用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为规范统一我省部分植物油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冬青原油、香叶原油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同时也不属于食用植物油,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