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重要提示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0-25
摘要:开具发票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栏目、项目填写不全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理,并公开处罚情况。

福建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重要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现将纳税人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使用最新版本的税控开票软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新版的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V2.1.30.170612(V2.1.30.170825、V2.1.30.170928)”和“税控盘版2.0.13.20170612(2.0.13.20170825、2.0.13.20170928)”,新版开票软件新增并改进了部分功能。请您于2017年10月31日前按照有关提示将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升级方式有2种:一种是通过软件的在线自动升级功能;一种是通过网站手动下载新版开票软件安装程序包并升级安装。税控开票软件后续版本更新后应以最新版本为准。

  (二)对于联系不上或逾期拒不升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将按如下规定处理,并及时公开处理结果:

  1、根据《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闽国税函[2017]200号)第六项“增值税发票次领用量以及最高开票限额调整”办理规范,纳税人未按规定升级税控开票软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发票次供应量不超过25份,不允许其离线开具发票,不受理调整发票次供应量或最高开票限额申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发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停止发放发票,直至收缴其结存的发票,并注销税控系统发行信息。

  (三)请您及时关注各级国税机关和税控服务单位微信、网页、短信等通知。如果您在升级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及时联系两家税控服务单位:福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95113;福建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全国7*24小时服务热线400-611-2366或400-0591-345。

  二、规范使用最新商品和服务编码

  (一)自2016年8月1日起,您应使用最新版本税控开票软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53号公告等规定,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二)您可在我局门户网站纳税人学堂、福建国税微信(fjgs8672)或税控服务单位网站及其微信自行下载学习有关编码使用的视频材料,下载编码智能匹配助手安装包。

  (三)您也可电话咨询税控服务单位如何使用编码;对商品和服务种类较多的,可联系技术服务单位上门辅导维护到位。

  (四)对未按规定规范使用编码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将依照下列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开具发票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栏目、项目填写不全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理,并公开处罚情况。

  2、对经税务机关通过编码智能匹配助手和人工复核后发现纳税人选择的编码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更正的,视为恶意选择编码。

  3、纳税人恶意选择编码的,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理。

  请纳税人相互转告提醒。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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