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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5]288号 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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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函发[1995]288号               1995.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新增值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于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规定,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编写《增值税问题解答》,现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印发给你们。


  附件:

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

  一、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2号)法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  
      备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本条自2009.02.02日起停止执行。

  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中关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法规,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中法规,铁路工附业单位,凡是向其所有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1995年底前暂免征收增值税;向其所有铁路局以外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在执行中铁路工附业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 
       备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本条自2009.02.02日起停止执行。

  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应如何确定?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应如何确定?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应如何确定?

  答:(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中所称的铁路工附业,是指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工业性和非工业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工业性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材料供应、生活供应等,暂免增值税的具体范围如下:
  1、铁路局所属的工业企业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
  2、铁路局所属的从事加工、修理修配的单位,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应税劳务。
 
   3、铁路局所属的材料供应单位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
  4、铁路局所属的生活供应站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

  铁路局所属单位兴办的多种经营业务,铁路局和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业务,以及铁路局所属集体企业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按法规征收增值税。

  (二)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按增值税纳税地点的有关法规执行。

  (三)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计算增值税的纳税额时,进项税额的范围和抵扣凭证,应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统一法规执行。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相互开具的调拨结算单、普通发票等,不属于增值税税法法规的抵扣凭证,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问:代理进口货物应如何征税?
  答: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法规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法规征收增值税。

  五、问:集邮公司销售的集商品应如何征税? 
       备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此条款废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和国税发[1995]76号通知的法规,集邮商品的生产应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六、问:对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作广告,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化体育节目或通知、声明等事项的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如何征税?
  答:按照现行税法法规,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作广告,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化体育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的业务,属于营业税“广告业” 的征税范围,其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但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法规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七、问: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八、问: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如何征税? 
      备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本条自2009.02.02日起停止执行。 
  答: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 ?“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九、问: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如何征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如何抵扣?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是否退税?

  答:(一)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按现行税法的法规征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2号)法规,从1995年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因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了,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按实际动用数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按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的文件等资料,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三)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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