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2012]8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9-29
摘要:建立以政府公共服务为引导、公益性服务为基础、商业性服务为支撑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形成创业辅导、融资担保、人才培训、技术创新、信用评价、信息咨询、法律维权、协会商会等八大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受中小企业欢迎的服务示范机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

鄂政发[2012]82号      2012-09-29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加快实现富民强省的奋斗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决破除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环境,保障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竞争;进一步激发活力,鼓励全民创业,支持做优做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总量、提升质量,使民营经济成为我省经济内生增长和构建战略支点、实现富民强省的重要支撑。

  (二)主要目标。全省民营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结构不断优化,质量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和品牌竞争力不断增强,吸纳就业、创造利税和保护环境等社会贡献度不断提高。到2015年,个体工商户数量达到220万户以上,民营企业50万家,规模工业企业1.2万家;年营业收入过100亿元的企业超过20家,进入全国民企500强的企业超过20家,拥有湖北名牌产品600个以上;民营经济增加值达到1.65万亿元,年均增长16%以上,对GDP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3%以上。

  二、推动创业兴业

  (三)鼓励全民创业。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旅则旅,创业致富。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利用自己的科技成果入股或创办科技企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自主创业;鼓励省外、国(境)外资本和人员来鄂投资创业;鼓励个体工商户变更、改制为企业法人,扩大生产规模;允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到民营企业兼职、任职。

  (四)推进创业基地建设。依托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区、专业市场,大力推进创业基地建设,构建良好的创业平台。完善创业基地基础设施,增强创业基地吸纳和集聚生产要素的能力,吸引创业项目向基地集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微型企业孵化园,实行低价租赁或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企业创业成本;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创业基地建设,满足初创型民营小企业发展需求。

  (五)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对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的,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并提供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以内、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提供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

  三、放宽经营条件

  (六)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制度。在全省境内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内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均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公司应在注册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缴足符合法定比例和限额的首期出资。

  (七)简化登记手续。允许全部由自然人以货币出资设立、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可依公司全体股东共同申请,直接以银行出具的开户证、入资进账单、余额对账单、股东出资承诺书作为实收资本证明材料办理登记,免予提交验资报告。

  (八)放宽出资类型。允许以高新技术成果、实物、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拥有的其他公司股权等作价出资,兴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九)放宽中小企业出资期限。实行分期出资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确有合理理由不能按期出资,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书面承诺的,可延期一年缴足。

  (十)实行生产经营筹建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因筹建期间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和证件的,经核实后,工商部门可先行核发一定期限的筹建营业执照。企业筹建完成后,再凭有关前置许可证件换发正式营业执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涉及公共安全前置审批的除外。

  (十一)放宽公司股东资格限制。自然人身份的各类创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可作为申办各类经济实体或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主体资格证明。留学归国人员的中国护照即可作为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不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放宽企业住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允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居民住房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支持家庭服务业的发展。

  (十三)支持市场主体转型升级。允许个体工商户用原经营场所、原前置许可有效证件转型升级为企业,在不与他人重名的前提下,允许沿用原字号申请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凭工商部门的转型证明,有关部门按变更办理产权过户、前置许可等有关手续。

  四、拓宽投资领域

  (十四)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1〕30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十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建设。支持投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 支持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支持参与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支持投资大型煤炭经营物流、储备基地建设。

  (十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公路、铁路、水运、港口码头、通用机场、民用机场、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等项目。

  (十七)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民营企业可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重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

  (十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支持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对投资行业性、专业性、综合性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信息服务商申请省内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适当降低实收资本门槛。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

  (十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等设施建设及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运营和养护。已建成项目通过公开拍卖经营权方式鼓励参与运营管理。

  (二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支持各类民营投资主体参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农村“四荒”资源治理开发和城乡供水、引调水等工程建设。

  (二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高标准农业板块基地建设。支持投资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

  (二十二)鼓励民间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支持兴办各类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革改制,允许有实力的民营医疗机构托管公立医疗机构。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民营资本。

  (二十三)鼓励民间资本发展教育事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兴办各种类别和层次的民办学校;重点支持举办学前教育、职业教育,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对办学规范、特色鲜明的民办高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教育教学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

  (二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支持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创意产业,从事出版发行、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博会展、动漫游戏、网络服务以及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等。支持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全面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

  (二十五)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从事社会化物流服务;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快递、城市配送(含冷链)、医药物流、再生资源物流、汽车及家电物流、特种货物运输、大宗物资、多式联运、集装箱、危化品物流、供应链管理、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等物流业重点领域;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物流基础设施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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