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期内企业亏损不能弥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高圣峰 顾培龙 人气: 时间:2014-12-14
摘要:某水处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主要从事工业污水的处理,当年经营亏损30万元。2011年3月企业所得税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公司来电咨询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哪些情形,经营亏损如何弥补,会带来哪些涉税风险...

    某水处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主要从事工业污水的处理,当年经营亏损30万元。2011年3月企业所得税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公司来电咨询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哪些情形,经营亏损如何弥补,会带来哪些涉税风险。对此,笔者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进行了归纳。

    核定征收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由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分为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又分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与定额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通过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形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当纳税人对营业收入或者成本费用两者中有任何一项不能准确核算时,将被税务机关鉴定为核定征收。
    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地理位置、经营规模、盈利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核定应纳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假如该企业2010年实现收入150万元,成本费用支出130万元,核定应税所得率10%。如果收入核算准确,成本费用核算不准则以收入为基数核定应税所得率,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50×10%×25%=3.75(万元);如果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准确,收入核算不准,则以成本费用为基数核定应税所得率,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30÷(1-10%)×10%×25%=3.61(万元)。如收入、成本费用都不能准确核算,采用定额征收方法核定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4万元,则每季度应纳企业所得税1万元。

    核定期间的经营亏损不能弥补
    企业亏损可以由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弥补对象仅适用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在核定期间,由于企业对收入、成本费用核算不准确,不能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企业的盈亏不能真实地反映,因而核定期间的亏损也就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这样,企业先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在核定期限内不再允许弥补。再由核定征收改回查账征收,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期限内,查账征收年度的亏损允许继续弥补,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不得弥补。
    假如A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2007年1月开始生产,当年亏损30万元;2008年3月,税务机关发现A公司成本费用比较混乱,但收入能够可靠地核算,企业所得税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并按收入核定1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期间,2008年亏损20万元、2009年亏损30万元、2010年盈利20万元。2011年3月,因公司加强了财务核算,收入成本都能可靠地记录,又改为查账征收,当年实现利润50万元。这样,A公司查账年度2007年30万元的亏损,法定五年弥补期限为2008年~2012年。由于公司2008年~2010年是核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核定期间虽然计算亏损弥补期,但2010年实现的利润也不得弥补,只能用2011年查账年度的盈利弥补2007年查账年度的亏损。2011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30)×20%=4(万元),核定期间企业自身核算的亏损:20+30=50(万元),便不能延续至查账年度进行弥补。

    核定期间应注意的涉税风险
    核定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注意汇缴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因此,核定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与查账征收企业一样,平时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不过这里应注意对收入总额的把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对此,汇缴时应兼顾收入的全面性,防止漏报漏缴现象。
    核定缴纳期间还应注意不能享受税收优惠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对核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因此,企业在核定期间即使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也不能享受具体的税收优惠。如上例假定A企业2009年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对外咨询收入10万元没有申报,年终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0)×10%×25%=5.25(万元),扣除平时预缴200×10%×25%=5(万元),尚应补缴5.25-5=0.25(万元)。A公司虽然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10)×10%=21(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要求,但由于实行核定征收,也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20%的税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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