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6]35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0-18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42号)要求,各地国家税务局系统在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时,仍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6]352号              2006-10-1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4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税系统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登记证由原每证20元降为每证15元(包括: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3.00元,外框6.00元,副本外套4.00元,副本内芯2.00元)。此次税务登记证批准的分项价格为最终销售价格,各级国税部门不得加价。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42号)要求,各地国家税务局系统在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时,仍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

  三、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7号)要求,国家税务局系统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入要全部上缴中央财政,由财政部专项核拨,列入中央财政支出预算。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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