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5]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2-10
摘要:税收风险分析评估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存在购进、销售货物(服务)品名明显背离,虚假填列纳税申报表特定项目以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等异常情形的,应及时约谈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总发[2015]148号        2015-12-10

  税屋提示——依据税总发[2017]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自2017年4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风险分析评估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存在购进、销售货物(服务)品名明显背离,虚假填列纳税申报表特定项目以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等异常情形的,应及时约谈纳税人。

  因电话、地址等税务登记信息虚假无法联系或两次约谈不到的,纳税人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暂停该纳税人开具发票,并将其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进行调查核实。尚未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应当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凡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一律作进项税转出。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10日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简介——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会计处理

  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入“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

  非应税

  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购进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17%)元计入在建工程工程成本(注:购入材料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与增值税生产经营相关的,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755

  贷:原材料 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55

  免税项目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自行车厂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000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进项税17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基本生产成本--轮椅 1170

  贷:原材料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

  集体福利

  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维修内部职工浴室领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34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浴池维修) 23400

  贷: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0

  非正常损失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比如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其价值同样为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1:某零售商业企业A柜组在月末盘点时,发现短缺某种商品售价400元(不含增值税),原因待查,根据上月的该种商品进销差率15%计算,调整有关帐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340

  商品进销差价 60

  贷:库存商品 400

  短缺商品经查属营业员的过失,营业员应负赔偿责任。经查,短缺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元,其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4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3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8

  企业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2.79万元),进项税额转出=(32.79-2.79)*17%+2.79/(1-7%)*7%=5.31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帐时计入原材料成本的是价款,进项税额是价款乘以增值税税率(17%或13%),因此进项税额转出时,用原材料成本直接乘以增值税税率(17%或13%)就得出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

  运费发票的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是运输费用总额(含税金额)乘以11%的抵扣率,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为运输费用总额减去计算的应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做进项税额转出时,要将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先换算成全部的运输费用,再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79/(1-7%)就是计算全部的运输费用,再乘以11%就计算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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