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2-18
摘要:对于企业因疫情影响正常履行的买卖、租赁、承揽、建设施工、运输、餐饮、旅游等合同纠纷中瑕疵履行义务的民事责任,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量疫情影响合同义务履行的时间、方式、程度等因素,依法对不可抗力作出认定,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维护交易稳定。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为避免因肺炎疫情引发纠纷导致企业陷入困境,2020年2月7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从依法妥善审理涉企诉讼案件、优化提升涉企诉讼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善意文明执行机制三个层面,提出疫情防控形势下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13项措施,坚定企业信心,运用司法手段助力企业渡过难关。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一、依法妥善审理涉企诉讼案件 有效提振市场及企业信心

  1.妥善认定涉案企业民事责任

  对于企业因疫情影响正常履行的买卖、租赁、承揽、建设施工、运输、餐饮、旅游等合同纠纷中瑕疵履行义务的民事责任,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量疫情影响合同义务履行的时间、方式、程度等因素,依法对不可抗力作出认定,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维护交易稳定。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2.依法保护企业诉讼权利

  正确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当事人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其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当事人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履行缴纳诉讼费义务、提交上诉状和再审申请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关于期间耽误和顺延的规定。

  3.“差异化”处理企业破产案件

  对生产研发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物资的以及在疫情发生前生产经营状况较好,受疫情影响而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暂缓受理破产申请。若已受理针对生产研发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物资企业破产申请的,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破产重整期间投资者招募困难或者无法制订可行重整计划草案的,破产重整时间可适当延长。

  4.稳妥处理涉企劳动争议

  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并重的原则。尽可能地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衡平劳资双方利益。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建立双向沟通机制,妥善化解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

  5.结合防控大局审理涉企行政争议

  依法支持贯彻无锡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等政策文件精神,妥善审理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行政案件,充分考虑返岗返工实际情况,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6.严厉打击非法违规民间放贷行为

  对民间借贷案件加强审查,防止因企业融资困难产生的“套路贷”等行为。结合当前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要求,发现案件当事人存在“套路贷”等犯罪嫌疑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二、优化提升涉企诉讼服务水平 切实减轻企业诉讼负担

  7.开辟企业立案“绿色通道”

  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涉企诉讼案件,快速受理交办。优化网上诉讼服务功能,引导企业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移动微法院、最高院“跨域立案”平台及时提交立案材料。对因受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加大诉讼费用缓交、减交的支持力度。

  8.审慎适用涉企财产保全措施

  对于明确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严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和防疫工作大局的负面影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涉诉重点企业及中小企业,完善保全风险评估,兼顾必要性与合理性灵活采取对财产保全措施,严禁超标的保全、查封、扣押、冻结。对申请财产保全的企业提交保证金困难的,可适当调低保证金比例或采取保全保险担保等更为灵活的担保方式。

  9.积极延伸金融司法服务

  支持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防控出台的各项金融措施,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因到期还贷困难而引发的金融纠纷案件,依法加大调解工作力度,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合理回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延期还贷、降低融资成本的要求,努力促成银企和解、合作。

  10.深入开展司法调研

  对于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在生产管理经营上存在困难或者问题的,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涉事企业提出司法建议,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引导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创新。

  三、建立健全善意文明执行机制 严格落实特殊主体司法保护

  11.强化善意执行意识

  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对于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的案件,企业履行过程中确因疫情原因造成正常履行困难,向法院或申请人请求给予适当延缓期的,一般应予准许。延缓期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由执行法院在当事人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合理期限。

  12.对特殊主体进行司法保护

  对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紧急许可其恢复生产防疫物资。

  13.提高站位严格责任落实

  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与协调,畅通信息交流渠道,执行应急系统确保正常运行,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涉执突发事件。凡因工作不力、指挥不畅贻误工作,或不规范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责,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如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政策支持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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