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如何处理?

来源:胡晓锋 作者:胡晓锋 人气: 时间:2017-01-07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 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 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

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

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按照段从军老师的说法,这是税收株连制度。企业要想规避取得异常凭证的风险,可以通过事前调查等途径了解对方企业的经营情况,但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而且即便尽到了充分识别的义务,仍有可能遭遇交易对方的黑脚。

那么作为受害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处理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利益,非税勿扰提出两个方向,以供受害企业权衡使用。

一是妥善沟通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存在真实交易行为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向主管税务局提出自身合法诉求,充分争取适用税务总局有关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从而不缴纳滞纳金,相关发票不再进行企业所得税调增。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坚持进项税额转出并加收滞纳金,企业可以考虑是否提起税务行政复议以及后续的行政诉讼,毕竟主管税务机关仅凭相关名单就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在证据采集上是存在瑕疵的,那么企业就有希望通过司法途径继续维护自身权益。

二是及时起诉对方公司。一般而言,收款方开具发票是交易合同的附属义务,即便交易合同未明确规定,购买方也有权要求对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受害企业通过提起诉讼,在合同、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据支持下,法院一般会要求被告完整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对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受害企业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将对方企业列入失信名单,通过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高消费来实现实现警示作用。如果对方企业属于认缴出资,而且企业拒绝履行相关生效判决,受害企业甚至可以要求其股东赔偿其经济损失,当然要以认缴出资为限。

最后提醒企业,在订立合同之初,要明确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内容以及违约条款。一定,千万要约定在付款方所在地(也就是自家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争议。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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