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函[2016]21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5-18
摘要:保险企业总分机构采取预征税款方式按月缴纳增值税。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域设立的,原则上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域设立的,按相当于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预缴增值税。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

赣国税函[2016]213号      2016-05-18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号),现将保险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称保险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征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西省境内属于固定业户的设有总、分机构且不在同一县(市)的保险企业,经省内总机构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可以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

  二、预征率。财产保险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3%;人寿保险及健康保险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2%.保险企业预征率调整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商江西省财政厅确定。

  三、税款缴纳方式

  (一)保险企业总分机构采取预征税款方式按月缴纳增值税。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域设立的,原则上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域设立的,按相当于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预缴增值税。

  (二)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地市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由地市级分支机构汇总按照规定预征率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三)地市级分支机构所在城区范围内(指县及县级市以外的县级区、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经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确认,可由地市级分支机构汇总按照规定预征率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四、分支机构预缴税额的计算。分支机构按当期应税销售额和批准的预征率,计算当期应预缴的增值税额并就地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分支机构当期应预缴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为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不含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当期减免税项目的销售额不作为预征税款的应税销售额。

  (一)按预征率计算的预缴税额计算公式:

  分支机构当期预缴税额=分支机构当期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销售额合计×预征率

  (二)分支机构销售不动产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其对应的销售额由总机构汇总按规定计入应税销售额。

  五、总机构应纳税额的计算。总机构汇总核算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并将汇总的应纳增值税额扣除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一)总机构汇总应税销售额,包括:总分机构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计算公式:

  总机构汇总应税销售额=总分机构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总分机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全部销售额

  (二)总机构汇总应纳税额,为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减当期汇总可抵扣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加当期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公式:

  总机构汇总应纳税额=(汇总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适用税率+汇总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全部销售额×适用税率)-汇总可抵扣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

  (三)总机构当期应缴税额,为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减分支机构当期预缴税额(包括当期销售不动产向地税机关预缴税额)后的余额,余额为负数留下期抵减。计算公式:

  总机构当期应交增值税额=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预缴税额-销售不动产向地税机关预缴税额

  六、特殊业务处理

  (一)保险企业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均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总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分别按规定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进行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登记。

  (二)保险企业总分机构均可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开具增值税发票。地市级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分支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机构统一印制的企业冠名普通发票。

  (三)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可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谁取得谁认证原则,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http://fpdk.jxgs.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由总机构汇总统一抵扣,分支机构不得直接抵扣进项税额。

  (四)总分机构经营业务中含有已按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增值税(销售自用固定资产除外)和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管理。

  (五)分支机构经营业务中有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减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减免税统一由总机构办理备案、申报手续,发票由分支机构开具。

  (六)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由总机构按本公告第五条第(二)项统一计算申报应缴纳税额,分支机构不预缴。

  (七)分支机构购买税控设备和支付技术维护费,按规定可抵减当期应纳税额的,统一由总机构办理抵减备案和申报手续。

  七、其他事项

  (一)总机构应建立台账,按月记录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以备查阅。

  (二)分支机构按月将纳入汇总纳税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纳税额等信息填入《汇总纳税企业通用传递单》,报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逐级传递给总机构。

  (三)总机构新设立分支机构,应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确认纳入汇总纳税范围。未确认前应单独核算并按属地原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年度终了后60日内,总机构应对上一年度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将组织对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统一清算。

  附件:汇总纳税企业通用传递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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