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相关规定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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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凡人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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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3
摘要:申报类型 情形 地点 申报表 申报时间 居民个人汇算清缴 只有一处任职、受雇单位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 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
申报类型 |
情形 |
地点 |
申报表 |
申报时间 |
居民个人汇算清缴
|
只有一处任职、受雇单位 |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
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 |
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没有任职、受雇单位 |
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
经营所得预缴申报 |
仅一处取得经营所得 |
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
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 |
经营所得汇缴申报 |
仅一处取得经营所得 |
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
次年3月31日前 |
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 |
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未申报 |
同居民个人汇算清缴 |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
次年6月30日前 |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
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
次年6月30日前,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
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 |
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 |
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
次年6月30日前 |
取得境外所得 |
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 |
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
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 |
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
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 |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
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 |
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
移居境外销户清税 |
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 |
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
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
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 |
一处经营所得 |
经营机构所在地 |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
在注销户籍前 |
两处以上所得 |
选择一处机构所在地 |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
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
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 |
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
在注销户籍前 |
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
税款所在地 |
相关申报表 |
在注销户籍前 |
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 |
户籍所在地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
在注销户籍前 |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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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
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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