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8]6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2-05
摘要:自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具体式样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18]628号      2018-12-5

新个税相关政策一览表(2018)

主席令第九号 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财税[2018]98号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英文版)

国发[2018]4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令第7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总函[2018]6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票证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税务总局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下同)的开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具体式样见附件。

  二、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外,纳税人就特定期间完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服务。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网上开具工作。网上开具的式样与办税服务厅开具的一致,加印电子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五、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内容、开具方式和管理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六、调整完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管理,是税务总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决策。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充分运用原有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的信息系统和管理经验,抓紧系统升级、流程优化和宣传咨询等相关工作,确保2019年1月1日顺利实施。

  七、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62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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