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7]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2-23
摘要:驻华使(领)馆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的,单位金额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自用的设备及物品。具体包括家具,地毯,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录像机,音箱及其他大宗办公用品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7]81号        1997-12-23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解决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精神,同意在互惠对等原则基础上,对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在中国境内购买的中国产物品予以退还增值税。

  二、可享受退还增值税的物品范围包括:

  (一)、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及馆长住宅所消费的自来水,电,煤气,暖气;

  (二)、驻华使(领)馆及其馆长住宅在中国市场购买的自用建筑装修材料及设备;

  (三)、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的自用中国产汽车;

  (四)、驻华使(领)馆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的,单位金额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自用的设备及物品。具体包括家具,地毯,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录像机,音箱及其他大宗办公用品等。

  三、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计算应退增值税税款的退税率,为现行国家规定的退税率。

  四、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视同出口,其退税计划纳入国家出口退税计划统一管理。

  五、有关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的具体退税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