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认证增值税专票能否冲红之辩

来源:税客茶馆 作者:税客茶馆 人气: 时间:2017-08-02
摘要:按 1.关于逾期发票冲红问题,请务必咨询12366和主管税务机关。 2.本文两个观点均一家之言,纯理论探讨,与实务无关。 3.过程胜于结果。探讨本身比结论更重要。 你支持那方呢?欢迎留言 反方:段王爷~通常不可冲红 最近很多公众号都在传,180未认证的增值税专
1.关于逾期发票冲红问题,请务必咨询12366和主管税务机关。
 
2.本文两个观点均一家之言,纯理论探讨,与实务无关。
 
3.过程胜于结果。探讨本身比结论更重要。
 
你支持那方呢?欢迎留言
 
反方:段王爷~通常不可冲红
 
最近很多公众号都在传,180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冲红,并且在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可以进行操作,只要销售方直接在发票管理新系统内提交一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然后根据信息表编号自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那么到底可不可以这样操作,我们茶馆秉着业界良心告知各位,此操作不符合文件规定,请务必谨慎,不要将购买方逾期不认证应当自行承担的责任,转嫁成销售方自己的税收风险。
 
要理解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了解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变化,了解一下这个网络传言的来源,以及为什么实际可以进行操作。
 
我们先看看在2016年7月31日之前的规定,当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文件是《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关键是,这一款下面还有一句话: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因此,在2016年7月31日前,文件是明确规定,超过认证期限的专用发票,是不得填开信息表进行冲红处理的。
 
但是在2016年8月1日以后,总局又下发了一个新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该文件出台后直接作废了上面的总局公告2015 19号第五条。这个文件一开篇就明确规定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但是该文件没有写明了“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于是误会产生了,大量公众号认为自己终于为自己因为想要调整税负,或者忘记认证导致的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找到了解决途径。却忽略了文件第一句的限定条件,必须是“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那么,我们到此可以理解,为什么这个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冲红,为什么要谨慎操作了。可是对于那些确实不符合冲红条件,又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没有认证的专用发票就丝毫没有办法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11年,就对这种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出了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第一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该文件还列明了具体客观原因以及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资料。大家可以百度文件号进行延伸阅读。
 
总而言之,掌柜认为,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从以下三种情形去判断到底是否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财务人员遗忘、想要人为调整税负率等主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不满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一律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扣税凭证不得抵扣,只能作为记账凭证。
 
2、满足国家税务总局2011 50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确属于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情况造成的逾期,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根据该文件规定,提供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继续抵扣,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可以继续抵扣。
 
3、发生销售退回等满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但是由于买卖双方主观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冲红或者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请示主管局,由主管局查清情况后。再做判定是否可以冲红。企业自己擅自冲红,相应的税收风险,自行承担。
 
正方掌柜:老干部~理论上或可冲红
 
掌柜在工作中,曾经听过销售方抱怨:“我开给甲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逾期没有认证,现在对方说我不给开红字发票再重新开蓝字发票,就不给付款,真不知道要怎么办?”也有购货方说:“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未认证,我的税费都支付了,现在不让我抵扣,我亏死了,销售方能不能开红字发票给我咯?”关于逾期未认证的扣税凭证,能否开红字发票再开蓝字发票呢?掌柜想,这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 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在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由于客观原因(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公告中第二条中所列明的六种情况)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2011年50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则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除却这六种客观情况而造成的逾期,扣税凭证是不得进行认证抵扣的,总局大大也不会受理的哟!
 
2、 那么遇到这种总局不予受理的时候,购货方就急了,我这交易是真实的,税费也都支付了,不让我抵扣,我好亏啊,所以便产生了开篇的两个问题—能不能让销售方对这张逾期扣税凭证开红字发票后,再给我开张蓝字发票呢,这次我保证再不逾期了。
 
掌柜想,这也不是不可以。
 
第一,从原理上来说,大家都知道,增值税的税款是链条抵扣,有真实交易,购买了应税货物和劳务,并支付了相应的增值税款,就是允许抵扣的。至于有认证期限,应该是对发票的一种管控手段。
 
第二,从政策上来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里,有一句话是这样的: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信息量好大,是不是包括了销售方逾期没有将专用发票交付给购买方?),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附件1、附件2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这两条被废止的公告里,都是关于红字发票开具的,有一条是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也就是说,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可以在认证期限外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第三,从技术上来说,销售方拿一张过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发票新系统里,可以顺利的开出红字发票。
 
所以,关于逾期扣税凭证,除了六种客观原因外的,如果销售方愿意配合开具红字发票的,还是可行的。
 
最后,有一种担心,说担心企业会钻这种空子去调节税负率。实际上,掌柜认为,增值税实行链条抵扣制,正常经营的企业在存续期间是滚动经营的,取得扣税凭证的时间也有早晚,如果静态的要去测算企业某一个时期的税负率,是很难准确得出一个结论的,另外自17年7月1日起,总局将认证期限放宽到360天,从这个逻辑上来说,岂不是更加放宽企业去调节税负率了?当然,上述一切还是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答复为准。不对之处,还请各位看官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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