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府[2014]11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08
摘要:改革工商登记及相关的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消除市场主体创业的束缚和限制,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府[2014]110号           2014-7-8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8日

苏州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42号)精神,结合苏州实际,现就改革我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全面深化重要领域改革的部署,加快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宽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全市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二、基本原则

  (一)宽进严管。在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厘清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营造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简政放权。改革工商登记及相关的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消除市场主体创业的束缚和限制,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

  (三)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执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依法规范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材料,提高登记效率。

  (四)便捷高效。紧扣市场主体需求,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登记流程、登记管辖的便利化,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

  三、主要内容

  (一)简政放权,优化亲商营商环境。

  1.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等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行业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责任单位:苏州工商局)

  2.实行企业设立“一口式服务”工作机制。在全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全面实施“一口式服务”工作机制,实现“一照三证一章”一个窗口集中办理。申请人只需提出一次申请,由行政服务中心一个窗口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向申请人送达有关文书。(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服务中心)

  3.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实行抽查,如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处罚,并将信息载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三年未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处理。(责任单位:苏州工商局)

  4.放宽名称使用限制。试点开展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改革,除需要前置审批外,其它市场主体可在设立登记时一并名称核准登记。允许企业使用符合新兴行业名称规范用语的字样作为企业的行业用语。控股企业字号或者控股企业拥有的驰名商标为纯英文字母的,允许企业将此字母作为名称字号使用。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名称字号中使用阿拉伯数字,但不得使用含特殊含义的数字组合或明显引人误解的数字。(责任单位:苏州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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