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17]10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0171272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7-03
摘要:持续推进资源税改革,2011年10月,国务院第605号令发布了《关于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开启了资源税改革新进程,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要求,我省全面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0171272号提案的答复

闽地税函[2017]100号        2017-07-03

王玉芳委员:

  《关于健全完善区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建议》(20171272号)收悉。对委员提出改革完善财产行为税税制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财产行为税税制改革情况

  财产行为税税制的改革完善已纳入国家税制改革的整体设计中,全面规划,分步实施。财产行为税主要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印花税、车船税、烟叶税及城市建设维护税等十个税种,近十年来,已初步完成改革完善的主要有:

  (一)2006年12月,国务院令第483号修订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

  (二)2008年12月,国务院第546号令,废止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三)车船税自2006年以来已进行了两次改革,其中,2006年12月,国务院令第482号发布的《车船税暂行条例》废止了《车般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内外资纳税人统一缴纳车船税;2011年实现车船税立法,《车船税法》是财产行为各税中首个税种的法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2007年12月,国务院第511号令公布了现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提高了税额标准;二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三是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四是加强了征收管理。

  (五)持续推进资源税改革,2011年10月,国务院第605号令发布了《关于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开启了资源税改革新进程,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要求,我省全面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六)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以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局积极参与耕地占用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立法调研,及时上报相关调研报告。今年,我局还将按照国家税收立法规划和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开展印花税、烟叶税等立法调研工作,为改革和完善财产行为税税制建言献策。

  二、我省财产行为税收入级次及2016年收入情况

  财产行为税十个税种,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部分的契税属省级收入外,其余均100%属县区级地方财政收入。近年来,全省地税系统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财产行为税税制改革工作,不断改进征管方式,通过加强部门协作,定期开展涉税信息交换,强化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和应用,有力地夯实了财产行为税税源,努力挖潜增收。

  2016年,全省财产行为税共入库647.88亿元,较上年同比增收20.11亿元,增长3.2%;其中:入库土地增值税215.8亿元,增长9.9%;契税136.3亿元,增长10%;城市维护建设税114.6亿元,增长0.4%;房产税63.7亿元,增长0.8%,土地使用税36.1亿元,下降3.9%(注:受厦门纳税征期调整影响,其中一个征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款延至2017年1月份入库),其余税种入库81.1亿元,全省财产行为税收入占地税税收收入的比重达40.4%,较上年提升了4.2个百分点,为各县区级组织地方财政收入作出了重要贡献。

  非常感谢委员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我们的工作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改进工作,共同推动加快地方税税制改革。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郑孝真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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