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商业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8-27
摘要:业务量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收到的商业银行办理地税部门电子缴税业务成功的电子税票数量。一张税票对应多笔税种的按一笔计算。对于批量扣税业务,业务量是指交易成功的数据包内电子税票数量。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商业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各省管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中心支行;辖内各银行,中国银联陕西分公司,银联商务陕西分公司:

  为做好陕西省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提高商业银行办理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商业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2]28号)精神,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制定了《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商业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商业银行办理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手续费,自2014年1月1日起计付。

  附件:《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商业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财政厅

  2014年8月27日

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商业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充分调动商业银行办理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商业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2]2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手续费,是指省财政厅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根据商业银行办理的地税部门电子缴税业务量计算并支付给商业银行的费用。

  业务量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收到的商业银行办理地税部门电子缴税业务成功的电子税票数量。一张税票对应多笔税种的按一笔计算。对于批量扣税业务,业务量是指交易成功的数据包内电子税票数量。

  第三条 手续费计算公式:手续费=业务量(笔数)X计付标准

  计付标准:对于地税部门电子缴税业务,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办理实时扣税、批量扣税、退税业务的,每笔0.5元;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通过POS机刷卡办理缴税业务的,每笔0.8元。

  第四条 商业银行办理地税部门电子缴税手续费每年清算拨付一次。

  第五条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于每年5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提供上年度商业银行办理我省地税部门电子缴税业务的分市区、分银行、分业务种类的业务量信息。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根据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提供的信息,以及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收到的电子缴税有关信息等,确认上年度我省各商业银行实际办理地税部门电子缴税业务量,核定有关费用。省财政厅于6月底前下达支付手续费预算文件,并按程序向商业银行拨付手续费。

  第七条 商业银行办理地税部门电子缴税业务的手续费,由省与各市区按上一年度地税部门征收税收中的分享比例分别负担。具体分享比例每年测算一次。

  第八条 商业银行办理地税部门电子缴税业务的手续费先由省财政厅统一拨付,按年据实结算。各地应负担的手续费,在办理省与市区、计划单列市、省管县年终结算时专项上解省财政。市与县手续费分担办法,由市级另行制定。

  第九条 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办理实时扣税、批量扣税、银行端查询缴税、退税业务的手续费,支付到商业银行;通过POS机刷卡办理缴税业务的手续费,支付到POS机布设机构。具体流程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办理电子缴税相关业务,保证经收税款及时、准确、足额缴入国库,不得另行向纳税人收取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代理手续费。对商业银行违反本规定或业务工作出现明显差错的,省财政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扣减手续费。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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