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企业也应当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02
摘要:解读国税发[2009]6号: 非居民企业也应当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2月9日发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6号)明确非居民企业也应当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并对于汇算清缴对象、汇算清缴时限、申报纳税...
解读国税发[2009]6号:
非居民企业也应当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2月9日发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6号)明确非居民企业也应当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并对于汇算清缴对象、汇算清缴时限、申报纳税、法律责任四个方面做了详细说明,并特别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这就要求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限内结合本办法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申报和纳税事项。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区别在于“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具体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或者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进行活动并取得收入的外国慈善组织、学术机构等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这类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就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否则即属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仅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9日发布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按规定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年终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于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的非居民企业也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的非居民企业属于特殊情况已没有必要再行重复计算企业所得税。

  二、汇算清缴时限?

  (一)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以上是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对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同样适用。

  三、申报纳税?

  (一)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规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1、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2、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3、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4、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以上资料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附注资料也同样重要,企业应当保存齐全。

  (二)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三)企业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四)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五)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非居民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一是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二是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才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手续,这与居民企业有所差异。

  (六)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企业其他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6月30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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