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5大热点问题

来源:华税 作者:华税 人气: 时间:2018-01-26
摘要:编者按: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已经进入高峰期,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除了广为人知的年所得12万元纳税申报外,还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走出去纳税人取得所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众多复杂情形,不同情形的申报主体、申报期限、申

  编者按: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已经进入高峰期,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除了广为人知的“年所得12万元”纳税申报外,还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走出去”纳税人取得所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众多复杂情形,不同情形的申报主体、申报期限、申报地点都有差别,为方便纳税人掌握政策、准确办理纳税申报,本期华税对几种不同的情形总结整理如下,供纳税人参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申报

  “年所得12万元”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或超过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股票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上述所得不包含以下各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罚,包括:

  (一)如未申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或2000元-10000元罚款;

  (二)如因未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提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规定,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因此股票转让所得也需申报,且在计算年所得时,股票转让亏损部分不得用其他收入进行抵扣。此项股票转让所得只需申报,不需要缴税。

  二、境外所得纳税申报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需要进行此项申报。

  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下列所得均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常见的境外所得包括:在境外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转让境外企业股权、上市公司股票而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从境外获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

  提醒:已办理年度境外所得自行纳税申报,若个人境内、境外年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仍需在3月31日前进行年所得12万自行纳税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中填列境外所得。

  三、“走出去”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

  “走出去”个人,是指具有以下行为的居民个人:(1)通过外派到境外企业以及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参与对外劳务合作等任职、受雇、履约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居民个人。(2)从境外上市公司取得董事高管薪酬、股权激励、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的居民个人。

  申报内容:

  (一)外派人员情况报告

  报送主体:凡有外派人员的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报送期限:2018年1月30日前。

  报送方式:通过当地办税服务厅前台申报《2017年度外派人员报告表》。

  政策依据:《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8〕126号)第十条,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凡有外派人员的,应在每一公历年度(以下简称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期限、境内外收入状况、境内住所及缴纳税收情况等。

  (二)个人境外所得自行纳税申报

  申报主体: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或者取得应税收入的居民个人。

  申报期限: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或所得来源国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

  四、申报期限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五)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五、申报地点

  (一)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申报地点选择某一单位所在地。首先纳税人在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同时,应当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工资薪金的税率分别扣缴个人所得税。然后,纳税人对当月取得的多处工资薪金所得,要合并计算并申报补缴个人所得税款。纳税人自行申报时,可以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在户籍地与常住地中自选一地并固定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申报地点,与纳税人在境内有没有任职受雇单位,有没有投资经营产业无关。只要有境外所得,就需要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选择户籍地或是常住地申报纳税。

  (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个人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要区分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不过,选择后,除特殊情况外,五年内不得变更。

  (五)其他纳税人需要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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