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税务发布12366热点问答之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预缴问题(2019年8月)

来源:山东税务 作者:山东税务 人气: 时间:2019-08-29
摘要:01、我公司是济南市的纳税人,在潍坊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一笔50万元的预收款,增值税应于何时在哪里预缴和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lt;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gt;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及

  01、我公司是济南市的纳税人,在潍坊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一笔50万元的预收款,增值税应于何时在哪里预缴和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该公司跨地级行政区范围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按照规定的计税方法在收到预收款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02、我公司是济南市历下区的纳税人,目前在济南市长清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了预收款80万元,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三、……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03、我公司跨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60万元,有部分项目分包给第三方,增值税预缴税款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04、我公司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05、我公司在同一县(市、区)有多个工程项目,增值税如何预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06、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7、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纳税,在同一县(市、区)有多个工程项目,当期每个项目销售额不超30万元,但是总销售额超30万元,按哪个标准确定是否需要预缴?

  答:按照预缴地各个项目总销售额确定。

  08、我公司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应纳税额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小于预缴税款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09、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经预缴增值税,当期需要抵减应纳税额,在申报表中如何体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二规定,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第3行填写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中,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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