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5-09
摘要: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当将其经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复印件作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附件留存备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2016-5-9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按照该办法要求,对需要在我省内进一步明确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企业办理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贵州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执行。

  二、企业采取网络方式办理备案的,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真实、完整填报的纸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三、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就其享受的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减计收入、促进就业,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向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包括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单独办理备案,其享受的优惠事项由所属二级分支机构或总机构统一办理备案。

  (三)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当将其经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复印件作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附件留存备查。

  四、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要求企业补充更正留存备查资料、取消或停止税收优惠等,应按规定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送达企业;责令企业限期备案等应按规定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送达企业。

  五、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优惠事项办理工作,发文前已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的优惠事项可不重复办理,但留存备查资料按本公告准备。《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工作规程〉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工作规程〉的通知》(黔地税发〔2012〕66号)同时废止。

  附件:

贵州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

序号 优惠事项
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备案资料 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
2.购买、转让国债的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3.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4.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2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3.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3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被投资企业出具的股东名册和持股比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
3.若企业取得的是被投资企业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还需提供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
4.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
4 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
5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免税。不包括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收入。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文件(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非营利组织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2.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应汇缴年度的检查结论(新设立非营利组织不需提供);
3.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4.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
6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有关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记账凭证;
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公告。
7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复印件(已取得证书的提交)。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
2.资源综合利用收入明细账;
3.《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未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审批事项前)或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印证材料;
4.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和相应检测范围的复印件。
8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规定执行。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第二条、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3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农户小额贷款明细账: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账;
2.农户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复印件);
3.种植业、养殖业等相关保险业务保费收入明细账;
4.相关保险合同、贷款合同、保险收费收据或贷款放款凭据。
9 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购买铁路建设债券、其他企业债券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3.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10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第四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汇缴享受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证明材料;或企业取得的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11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汇缴享受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12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
3.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复印件(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经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农、林、牧、渔业具体项目说明;
2.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可以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难以确定时提供);
3.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
4.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
5.与农户签订的委托养殖或种植合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
6.与家庭承包户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国有农场实行内部家庭承包经营);
7.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及工艺流程说明(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分项目说明);
8.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期间费用合理分摊的依据和标准。
13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定期减免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第五条;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或企业备案文件;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3.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4.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或项目资金投资证明;
5.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办法;
6.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更时准备)。
14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该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证明;
2.获得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或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营运资质条件证明;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4.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5.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的情况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更时提供)。
15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情况;
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16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二条第二款。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复印件)。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
2.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HFC和PFC类CDM项目,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N20类CDM项目的证明材料;
3.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资料;
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凭证;
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17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复印件,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能源管理合同;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3.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提供);
4.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及作收入处理的会计凭证;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18 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汇缴享受 1.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19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汇缴享受 1.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不履行备案手续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行业的说明;
2.优惠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3.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21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4.《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6.《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号);
7.《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具体项目说明;
3.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限于2015年准备);
4.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和创新人员花名册;
5.《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6.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及对应的核算资料;
7.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
8.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占销售收入比例,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
9.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向省科技厅报送的整套资料)。
22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本企业享受优惠的文件复印件(限个案批复企业提交)。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经省政府批准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文件及相关资料;
2.本企业享受优惠的文件(限个案批复企业提交)。
23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有关部门对文化体制改革单位转制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企业转制方案文件;
2.有关部门对文化体制改革单位转制方案批复文件;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的证明,以及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4.企业转制的工商登记情况;
5.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7.有关部门批准引入非公有资本、境外资本和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函;
8.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且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的)。
24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1.《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2.《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动漫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动漫企业认定证明;
2.动漫企业认定资料;
3.动漫企业年审通过名单;
4.获利年度情况说明。
25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证书;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料;
3.各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说明。
26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商贸等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贵州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 号);
5.《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4〕25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汇缴享受 1.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3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4.招用失业人员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为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7.每年度享受货物与劳务税抵免情况说明及其相关申报表。
27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商贸等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贵州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2.《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4〕24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汇缴享受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复印件;
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3.企业为实际雇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6.每年度享受货物与劳务税抵免情况说明及其相关申报表。
28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已经认定的单位提交)。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29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已经认定的单位提交)。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30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已经认定的单位提交)。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31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已经认定的单位提交)。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7.获利年度情况说明以及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证明。
32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文件(已经认定的单位提交)。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7.获利年度情况说明以及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证明。
33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4.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5.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34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的情况说明;
2.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的情况说明;
3.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的情况说明;
4.获利年度情况说明;
5.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规定办法出具的证明。
35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的情况说明;
2.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的情况说明;
3.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的情况说明;
4.获利年度情况说明;
5.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规定办法出具的证明。
36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已经认定的单位提交)。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37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国家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5.《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认定文件复印件(已经认定的单位提交)。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7.符合财税〔2016〕49号第六条第(二)项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8.符合财税〔2016〕49号第六条第(三)项条件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38 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国家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5.《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认定文件复印件(已经认定的单位提交)。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4.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5.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6.符合财税〔2016〕49号第五条第(二)项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39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2号);
3.《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说明材料;
2.当年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核算资料;
3.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0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在民政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说明;
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假肢、矫形器需准备);
3.企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的说明材料。
41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汇缴享受 1.购买并自身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清单及发票;
2.购置专用设备合同、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专用设备的合同或协议;
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
42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第八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不履行备案手续 汇缴享受(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时提供);
5.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6.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的管理明细(使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软件登载)。
43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领域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不履行备案手续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非6个行业、4个领域的企业不须说明);
2.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
3.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税会无差异的企业不须准备);
4.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的管理明细(使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软件登载)。
44 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有效期内无需备案,发生变更时备案。 获利年度情况说明。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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