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10
摘要: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号           2014-01-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请遵照执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基本概念

  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属于资源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 适用税额标准

  减、免税规定

  1.下列土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行政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企业办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

  (5)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

  (6)符合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转为企业和进入企业,可以从转制注册之日起,7年以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7)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不包括其中附设的各类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如在公园里设立的餐馆、茶社等)。

  (8)市政街道、广场和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9)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水利设施及其护管用地。

  (10)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 ~10年。

  (11)国家规定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能源、交通用地(主要涉及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民航和港口等类企业)和其他用地。

  (12)行政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

  (13)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自用的土地。

  (14)个人出租住房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规定的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

  2.下列土地可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和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经过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的;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和湖泊等占地,没有利用的;

  (3)企业搬迁以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

  (4)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且安置残疾人10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该纳税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和管理办法由省级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4.核电站用地在基本建设期间可以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自2010年9月27日起3年以内,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用地和公租房建成以后占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