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税 屋—财税政策法规查询_财税政策权威解读_税收业务筹划 年度法规 正文
内容搜索
热门内容
推荐内容
最新内容
国税函[2009]6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17号                2009-11-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附件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十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六、各地应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落实与宣传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未实际付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调整政策解读
    
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调整延长至180天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增值税纳税申报操作提示
    
抵扣期限延至180日三大事项需注意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处理
    
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的注意事项
     新税法下固定资产涉税相关事项探析     

     后续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点这里复制本页地址发送给您QQ/MSN上的好友
相关文章

京地税票[2009]276号 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
人社部发[2009]36号 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
国办发[2009]3号 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
人社部发[2009]123号 关于加快服务外包产业
财税[2009]123号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
财税[2009]122号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9]625号 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
豫地税发[2009]166号 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
国税函[2008[1070号 关于下发2009年独立纳
国税函[2009]533号 关于开展重点税源数据质
国税函[2009]630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不动产、
国税函[2009]618号 关于明确中国农业银行改
皖政[2007]7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
皖政办[2009]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铁政法[2003]39号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
川国税函[2008]155号 四川省增值税若干政策
川国税函[2009]306号 四川省增值税问题解答
京国税发[2009]222号 关于在商业零售增值税
辽地税流[2000]291号 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
沪地税财行[2009]51号 上海市关于廉租住房、

相关评论


本文章所属分类:首页 年度法规   2009年税收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