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公告(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1-30
摘要: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范子英表示,由于个体工商户一般规模较小,难以建立记录完整且真实的账簿。此前,为了节省征收成本、保障税款征收,地方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的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公告(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2018-11-30

尊敬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

  事由: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通知内容:除由集贸市场代征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外,自2019年1月1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终止定期定额后,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2018年11月30日

  附录: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提示:

  按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个体工商户”包括: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范子英表示,由于个体工商户一般规模较小,难以建立记录完整且真实的账簿。此前,为了节省征收成本、保障税款征收,地方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的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作为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带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建账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但范子英同时表示,个体工商户多为小企业,基本上没有健全的记账系统,全部改为查账征收后,税务机关征收成本恐将过高。

  老五点评: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显然,下列个体户才是达不到设置账簿的标准,才可以定期定额:

  (一)注册资金小于10万元;

  并且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服务的纳税人月销售额低于15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低于3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低于40000元。

  看来,基本上只有不达起征点的增值税纳税人才能享受定期定额。但北京局似乎也没有点明,仅保留对“集贸市场代征税款的个体工商户”执行定期定额。老五很好奇,不知道北京这个代征税款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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